新疆克州出台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

2016-06-16 11:30  来源:新疆平安网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从源头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黑名单的认定、责任追究、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作了明确要求。

  《办法》适用于在克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造价咨询以及评标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活动。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国土、审计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克州工程建设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作为黑名单信息采集的依据。《办法》从勘察和设单位计、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造价咨询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六个方面60个小项进行了详细阐述黑名单如何认定,因行贿或涉及商业贿赂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将直接列入黑名单。

  《办法》明确,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类登记协审、统一管理发布,工程建设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或检查时,发现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执法执纪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行贿受贿行为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填写统一的黑名单记录登记报告申请表,分别于每月30日前,以正式公函将当月黑名单记录情况报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收到登记表后5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建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在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

  《办法》规定,黑名单制度建立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明确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黑名单记录录入网上信用档案后,未到处罚期限不得删除。确认取消的,处罚期满后,由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从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予以删除。被列入黑名单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应列入黑名单记录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举报。

  《办法》明确,对列入黑名单的严格责任追究。根据《克州治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商业贿赂办法(试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凡因行贿、受贿而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在克州承接业务资格;列入黑名单的勘察、设计单位,从列入之日起算起,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罚款,并视情节最低三个月、最高两年内不得在克州承接业务;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罚款,并从列入之日起算起,视情节最低三个月、最高两年内不得在克州承接业务;列入黑名单的监理单位,予以罚款,并从列入之日起算起,视情节最低三个月、最高两年内不得在克州承接业务;列入黑名单的造价咨询单位,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从列入之日起算起,视情节最低三个月、最高两年内不得在克州评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克纪宣)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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