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不仅是对司法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威信
近年来,安徽省法院系统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加强各项执行工作,建成覆盖银行、公安、国土、房产、税务等多部门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体系,持续开展打击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等活动,强化联合信用惩戒,初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联动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6月13日《法制日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民商事纠纷与日俱增,“诉讼爆炸”已渐成事实。与此同时,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履行或拒不履行现象也时有发生。虽然我国刑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有明确规定,但现实情况却是拒执立案追诉的少,甚至不追究,助长了“老赖”侥幸心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更破坏了社会正义的价值体系,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虽然相关法律中有关于拒不执行的处罚规定,但由于内容界定模糊以及程序不够完善,使得“拒执罪”认定较为困难。要走出执行难的困境,切实提高司法裁判文书的执行率,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老赖”的惩处力度,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老赖”受到应有的严惩。一方面,对“拒执罪”进行立法完善,增强刑法打击力度。制定认定“有执行能力”的具体标准。对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确认,不仅从法律文书生效后认定,而对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采取转移财产、恶意赠与或大肆挥霍等手段,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的,也应认定为是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追究其责任,不让老懒有机可乘。另一方面,完善细化衡量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细则。即使被执行人只有部分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也应认定为具备履行能力。对“情节严重”者来讲,只要被执行人采取了“拒”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都应属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些司法案件早已审理完毕,裁判文书也已生效,但却迟迟得不到执行,由此不仅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司法权威大打折扣。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了打击拒执犯罪、反规避执行等专项行动,并连续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司法解释、决定,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与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刑期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明确入罪惩处。
对法院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或妨害执行行为,必须全方位重拳打击。如果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不仅是对司法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使人民群众对自己的权利确认产生疑虑,进而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威信。因此,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打击力度非常必要,只有让那些“老赖”得到应有的惩处,让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