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的罪名。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第二类是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指虽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血缘、亲属关系,但关系密切,是客观上能够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力的人,比如情人、同学、战友、秘书、司机等。第三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第四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共同构成受贿罪。
根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