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枪爆等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规定:凡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管制刀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依法严惩;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持有、私藏、走私上述物品的,一律依法收缴并从严查处。
凡在《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危险物品的,一律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月30日后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危险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凡有包庇、窝藏行为或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通告》还规定:凡上述危险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上述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凡利用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途径非法发布枪支、弹药的制造、改制、组装、买卖等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表示,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相关线索,凡举报有功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重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