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0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河北省张家口市检察院指导涿鹿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列入10起典型案例之中,为河北省唯一入选案件。
2015年4月6日,张家口市涿鹿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提请涿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男,1999年8月出生)。警方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贺某某以搞对象为由,与被害人张某某(女,2001年11月出生)多次发生性关系,最后一次为2014年11月。事发时被害人不满13周岁。2015年3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确诊为已怀孕20周,其母遂到涿鹿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于当年3月30日将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抓获。
此案报到涿鹿县检察院未检科,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后认为,案发时被害人张某某不满13周岁,系幼女,犯罪嫌疑人贺某某案发时15周岁,二人系在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由于该案现有证据中没有对被害人腹中胎儿做DNA鉴定,因此,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是否系贺某某所为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现有证据不足。
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证据疑点,在公安机关提交的4份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中,第一份笔录中提到“张某某可能还有其他男友”。承办检察官遂报请主管副检察长同意,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证据的建议。
2015年4月11日,经过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后,一个叫马某某的成年男子浮出水面。被害人说,马某某20多岁,两人通过QQ认识,在QQ聊天时马某某知道被害人实际年龄不满13周岁。2014年8月的一天,两人相约吃饭,马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与其发生性行为,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2014年11月。
据此,涿鹿县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4月1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贺某某的决定。在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出“调取被害人怀孕的医院证明、对胎儿做DNA鉴定确认是否犯罪嫌疑人所为、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让犯罪嫌疑人进行指认”等事项,同时对公安机关第4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监护人在场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4月23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所产死婴与贺某某没有生物学遗传关系,公安机关遂对贺某某作撤案处理。
张家口市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赵云峰副检察长指派未检处赴涿鹿县检察院督导案件办理。5月14日,成立由张家口市检察院未检处和涿鹿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组成的联合专案组。5月14日夜,办案民警将刚刚回到家中的马某某抓获。经调查,马某某曾于2007年因抢劫罪被涿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刑满释放。5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讯问,并抽取其血样送张家口市公安局进行DNA鉴定。5月25日,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所产死婴与马某某具有生物学遗传关系。6月11日,涿鹿县检察院审查后对嫌疑人马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