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涉嫌走私案件2918起案值约10亿元
广西通报2016年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和成果
6月7日,自治区打私办会同南宁海关、广西公安边防总队、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年广西深入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情况和成果,依法惩治走私犯罪的有关情况等。
据介绍,2016年以来,广西围绕打击走私“国门利剑2016”联合专项行动,不间断组织开展打击粮食、食糖、冻品、生畜、烟酒等重点货物物品走私;不定期开展整治高速公路私开道和利用高速公路运输走私货物行动;持续组织开展边境走私通道便道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大协同”打私机制,实现海关、公安、边防、海警执法联动。构建“多锁链”打私格局,实现陆海联动,区域互动,全方位、高压围堵走私。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1月至5月,全区出动执法力量104514人次,侦办各类涉嫌走私案件2918起,总案值约10亿元,缴获涉案冻品16036吨、食糖403吨、粮食38826吨、生猪19323头,卷烟11878件,抓获涉嫌走私分子1988人。
会议还通报了8起走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团伙作案、协助作案等特点,这些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走私牟利的人,最后纷纷身陷囹圄。
例一:合谋走私大米不料纷纷入狱
2012年下半年,钟某某等人合谋从越南走私入境大米销售牟利,他们以不高于3400元人民币每吨的价格从越南购进大米,从防城区那良镇那元村附近的那元码头、百坎村的百坎码头和滩散村附近的滩散旧互市码头三个非设关码头装运走私入境大米,一部分运到东兴某公司,一部分直接通过铁路运输发往国内各地销售。经核算,他们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共走私大米入境9155.79吨,偷税1659万余元。同时,钟某某等人还分别雇请唐某以不高于430元人民币每吨的价格为走私大米入境保货。经核算,共走私大米入境2237.02吨,偷税405万余元。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等人违反我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无合法手续的大米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终,钟某某等人被判处1年6个月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至800万元不等。
案例二:走私玉米粒入境帮手同样领刑罚
2014年8月以来,陆某某开始在越南购买玉米粒走私入境,把玉米粒货源从防城区里火村附近的中越界河北仑河越南一侧,雇请车辆越过北仑河绕关前往越南从越方货车上过驳玉米粒再从原路走私入境,胡某某和刘某某协助陆某某走私。这些玉米粒运往广西合浦等地交给廖某某等国内买家。经查,2014年9月以来陆某某组织走私入境的玉米粒数量5843.68吨,偷税294万余元。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某等人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走私玉米粒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终,陆某某等人被判处1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处以3万至200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三:组织人员替人走私牟利后果自己担
2013年3月以来,项某某组织人员帮助他人将冻牛肉、冻鸡爪等各类冻品从越南走私进入中国境内,通过铁壳船经中越界河北仑河运往东兴市北郊十二队、十四队码头等非设关地码头,然后将货物过驳到面包车上,由面包车运输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水营村或石角村附近交由林某等人对保并运输至南宁等地。经核算,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项某某等人走私各类冻品入境97万余件,共计9776.51吨。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项某某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终,他们被判处1年2个月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至50万元不等。
案例四:销售走私珍贵乌龟生意未成挨坐牢
邓某某长期在东兴市黄花岗路旧海鲜市场经营海鲜生意。2014年7月,越南人“阮哥”(另案处理)与邓某某约定,由“阮哥”负责在越南后收购乌龟并组织入境后,拉给邓某某销售。约定的当月,“阮哥”就从越南组织了一批乌龟走私到中国东兴市新海鲜市场附近的中越界河边的非设关码头,拉至邓某铺面。经查,查获的乌龟中有缅甸陆龟(俗称象龟)567只,这些乌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园附录》Ⅱ,属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海关监管,明知他人将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走私入境仍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五:受雇走私废轮胎违法开厂被严查
2012年底,黄某某、黄某、黄某伟受吴某某(另案处理)走私废轮胎入境。其中,黄某某负责联系东兴市某塑料回收加工厂提供调拨单等单证作为掩护,从越南经东兴市红石沟黄屋组的非设关码头“大脚七码头”走私废轮胎入境,并用后推车将废轮胎运至附近的仓库过驳到货车,再拉至国内销售。黄某负责带领货车到码头附近的仓库过驳废轮胎拉至东兴市某停车场过磅。黄某伟则负责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水营村路段看路望风。经查,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黄某某、黄某、黄某伟共参与走私废轮胎入境1631.52吨。同时,自2012年5月开始,黄某某、黄某群等人还与吴某某共同出资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开办了一家废轮胎加工厂,并于2013年月投产,部分的原料废轮胎由吴某某从越南走私入境拉运至该加工厂加工销售以牟利,最终,该加工厂因违法生产被北海市公安局及环保局联合查封。经查,仅2013年3月16日至18日,吴某某组织走私入境拉至工厂的废轮胎净重就有252.65吨。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帮助他人走私废轮胎运入国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判处他们1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7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六:“GN1602”走私大米案
经前期情报经营和周密部署,今年1月28日,南宁海关在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出动百余名警力分别在广西南宁、龙州等地开展“GN1602”行动,一举打掉1个绕关走私大米重大犯罪团伙,抓获涉案团伙成员12名,现场查获涉嫌走私大米约280吨,查扣书证、物证一批。
经初步查明,以赵某为首的大米走私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黄某等人在越南组织大米货源,先雇请专业团伙将大米从广西龙州一带的中越边境非设关地偷运走私进境,再将走私大米通过大货车运往南宁的粮油市场进行销售。经初步查证,自2014年12月至案发,该团伙共涉嫌走私大米约3万吨,案值约1.5亿元。
案例七:“GN1603”走私冻品案
2016年3月,南宁海关根据相关情报反映,发现在东兴一个以李某某为首的团伙正在从事冻品走私活动,数量较大,气焰一度十分嚣张。该关着眼于“破大案、打团伙、摧网络”工作思路,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加快调查取证力度,该团伙组织架构、人员组成、运输路线、分销渠道等逐渐浮出水面,收网时机成熟。
3月10日,南宁海关在广西地方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出动50余名警力,分成9个行动小组,分别在广西南宁、防城港、东兴、横县等地开展“GN1603”行动,一举打掉一个长期盘踞在中越边境的绕关走私进口冻品重大犯罪团伙,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2名,现场查获涉案冻品约200吨,查扣书证、物证一批。
经初步查明,以李某某为首的走私冻品团伙主要通过“蚂蚁搬家”方式,将原产于美国、巴西等国的冻牛肉、冻鸡爪等未经检疫的冻品通过防城港、崇左等地中越边境非设关地走私入境,后雇请面包车将走私冻品转运至南宁,最终运往国内其它省份销售。经初步查证,自2015年2月至案发,该涉案团伙共涉嫌走私入境冻品9000余吨,案值约4亿元。
该案是南宁海关开展“国门利剑2016”行动以来取得的又一显著战果。目前,南宁海关已对涉嫌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八:“GN1609”走私冻品案
2015年11月18日,南宁海关根据群众举报,与东兴市工商局开展联合查缉行动,在南宁市横县栾城镇附近端掉一个走私冻品过驳窝点,并控制1名涉嫌参与走私人员梁某,从其车上查获两台用于记账的笔记本电脑。经过对笔记本电脑、现场书证进行分析以及对梁某进行身份排查,确定该起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个长期在防东地区从事走私冻品活动的团伙。为了不打草惊蛇和查清该走私团伙成员情况,侦查人员在对梁某进行简单问话后将其释放,于暗地对梁某展开调查。经过4个月的详细调查,全面掌握了1个以梁某某为首的走私冻品犯罪团伙情况,抓捕时机成熟。
经周密部署,2016年5月12日,南宁海关在广西地方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出动50余名警力,分成7个行动小组,分别在南宁、防城港、东兴等地同步开展“GN1609”行动,一举打掉一个长期盘踞在中越边境的绕关走私进口冻品重大犯罪团伙,成功拆毁该团伙的“走私入境—仓储中转—分销牟利”流水链条,抓获包括幕后老板、操纵走私进境环节人员、“望风看路”等人员在内的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涉案冻品20余吨,查扣书证、物证一批。
经初步查明,以梁某某为首的走私冻品团伙将原产于印度、美国、巴西等国的冻牛肉、冻鸡爪等未经检疫的冻品通过东兴中越边境非设关地码头走私入境,后雇请改装的小轿车、面包车将走私冻品转运至南宁市郊过驳到大货车上,再将其运往广东、湖北、湖南等地销售。经初步查证,自2015年10月至案发,该涉案团伙共涉嫌走私入境冻品3500余吨,案值约1.2亿元。
目前,南宁海关已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该关将力争深挖扩线,扩大战果,快侦快结。(肖璇 廖梦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