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后简称伊犁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至2015年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2013年至2015年,伊犁州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9件,审结79件。其中,2013年受理27件,同比上年增长59%,2014年受理2件,同比上年下降92.6%,2015年受理48件,同比上年增长了2300%。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5件,审结5件。
据伊犁州法院民三庭庭长黄壮锦介绍,2013年至2015年,伊犁州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呈现出民事知识产权案件占到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95%,刑事知识产权案件相对较少,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目前尚无;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相对单一,基本都是侵害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分布不均衡,集中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伊宁市、奎屯市;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多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将众多小商贩作为售卖侵权产品的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纠纷案件等四大特点。
近年来,伊犁州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持续加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今后,州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还将拟增加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作为专家型人民陪审员,提高参审效果。
典型案例: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凤姿源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作为甲方分别与上述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5年4月2日,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翠艳、占俊带领下来到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凤姿源娱乐会所806包厢,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点歌器点播了《她说》、《小酒窝》等87首涉案作品,并对作品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将录像刻录成光盘进行了封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音集协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放映权、复制权。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凤姿源娱乐会所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犯了音集协对相应作品享有的放映权,遂判决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凤姿源娱乐会所停止侵权。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额为12,500元。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伊宁市张氏金丽源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3年4月16日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张氏金丽源酒店签订了酒店特许加盟合同,合同期20年。2015年7月11日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以通知函的形式解除了双方的加盟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伊宁市张氏金丽源酒店仍在使用“格林豪泰”、“Green Tree Inn及图”注册商标。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遂起诉要求被告伊宁市张氏金丽源酒店立即停止对“格林豪泰”、“Green Tree Inn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伊宁市张氏金丽源酒店在合同解除后仍继续使用 “格林豪泰”、“Green Tree Inn及图”,构成商标侵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伊宁市张氏金丽源酒店拆除带有“格林豪泰”、“Green Tree Inn及图”注册商标的店招和酒店用品,并保证今后不再使用带有“格林豪泰”、“Green Tree Inn及图”注册商标的店招和酒店用品;伊宁市张氏金丽源酒店一次性赔偿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
无锡小天鹅股份公司与高国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无锡小天鹅股份公司为“ ”、“ ”文字商标及图文组合商标所有权人。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788582号、第80042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小天鹅”商标于1997年4月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定为驰名商标。“ ”、“ ”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高国胜系伊宁市铜锣湾迎宾路一侧标识为“国胜家电创维专卖”的经营者。2014年8月1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小天鹅公司的代理人段俊杰、冯岩东一同来到“国胜家电创维专卖”店内。在该处,冯岩东购买了单桶洗衣机一台。所购产品运回公证处后对产品进行了拍照和密封。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标识“ ”。生产商为江苏小天鹅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出厂日期为2011年10月。审理中江苏小天鹅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即自2008年后,该公司从未生产、销售任何带有“小天鹅”图文商标的洗衣机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与小天鹅注册商标相比,文字内容完全相同、图形标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且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类别一致,因此,被控产品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判决高国胜停止侵权。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声誉等因素,酌情赔偿数额为13,000元。
方雷、郭士永、许立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3年年底至2015年春,被告人方雷在乌鲁木齐市西山租用的平房内自行灌装“伊力牌”伊力老窖,伊力柔雅、伊力典藏等系列白酒进行销售,并从他人处购买了部分假冒的“伊力牌”伊力老窖予以销售,销售给郭士永等客户,合计销售金额190 410元。郭士永从方雷购买的是假冒“伊力”系列白酒,并销售给他人。许立广在知道方雷雇其拉运假冒伊力老窖包装、瓶子和调运他人制作的假冒“伊力”牌伊力老窖系列白酒等,而予以运输,并将以上假酒运送至托运部发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雷、郭士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被告人许立广在明知方雷让其拉运假冒商品包装、瓶子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提供运输和帮助,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以被告人方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 000元。鉴于郭士永、许立广均系初犯,许立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郭士永主动缴纳违法所得,确又悔罪表现,没有危害社会的危险,判决郭士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 000元;许立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本案中搜缴的作案工具新As1587号金杯车一辆、大红盆、漏斗、刷子、封箱器、剪刀等依法予以没收,涉案赃款100 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