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深化平安贵州建设,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贵州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7种情形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领导干部提拔晋级时,要书面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意见。
《办法》明确界定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责任。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照执行。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确保人力物力财力配置。
《办法》规定,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对有具体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明显滞后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其他事项。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要求,各级综治委要推动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机制,考核结果记入实绩档案。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提拔使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时,要了解和掌握相关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并书面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意见。
《办法》强调,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重要民生工作和“一把手”工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强化知责明责、守责尽责、依法问责,使全省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