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贵州省瓮安县猴场镇各水坝村的王大爷来到瓮安县法院第一人民法庭,称其8岁孙子王小宝(化名)经常遭受母亲家庭暴力,他要为孙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禁止儿媳妇陈某对王小宝实施家庭暴力。经法庭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定,支持王大爷的请求,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张儿童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黔南州法院系统发出的首张儿童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院查明,2015年8月开始,因申请人王小宝比较贪玩,加上陈某与丈夫感情不和,为此她迁怒于王小宝,经常以教育孩子为名用竹片、抽条等物件对王小宝进行抽打。2016年4月20日,老师发现王小宝在学校食堂不能自行端碗用餐,再三询问下,得知实情的老师连忙将此事通知王小宝的爷爷。经医院检查王小宝已多处软组织挫伤,局部组织损伤淤血。
得知该情况后,法庭随即传唤陈某,陈某对长期“教育”王小宝之事不以为然,坚称是自己家务事,毫无悔意。法院认为,依据医院检查报告,王小宝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身体大面积多处软组织挫伤,局部组织损伤淤血,认定陈某家庭暴力的事实成立。同时因王小宝系未成年人,其爷爷王大爷作为近亲属可代为提出申请。最终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王小宝实施家庭暴力。并告知陈某如违反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训诫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定作出后,法官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还做了大量思想疏导工作。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悔恨不已:“我知道错了,打在儿身痛在娘心,我何尝不心疼,但孩子太贪玩,我也是没办法,我以后一定会改进教育方式。”
法院及时对未成年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今后工作中,该院将始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