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我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报告:2015年判决未成年被告人1220人,比2014年增长40.4%,占全部刑事被告人的3.5%,即每200名刑事被告人中就有7名为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告人中学生109人,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人数的8.9%。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暴力性犯罪倾向严重。
报告指出,近两年,自治区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2014年至2016年一季度,全区法院系统共判处未成年罪犯2367人,其中2014年判处未成年罪犯869人,而2015年判处未成年罪犯1220人,增幅达40.4%。“这足以说明近两年我区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自治区高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利柱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报告显示:从统计数据来看,未成年人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案件居多,其中抢劫和盗窃型案件居于首位。2014年、2015年抢劫和盗窃型案件分别为520件和562件,分别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59.83%和46%;2016年一季度抢劫和盗窃型案件共计139件,占一季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50%。
“比较显著的特点是,暴力性犯罪倾向严重,暴力性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郭利柱介绍,案件集中在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共同实施犯罪一直居高不下,2014年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案件68件115人,而2016年一季度达到49件89人。“这与青少年犯罪心理压力大有关,且大部分实施暴力性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故共同作案居多。”郭利柱说。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郭利柱表示,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断攀升,2014年为51件,2015年猛增到82件。
报告分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除自身因素外,还有很多外在因素,如所处的社会环境、家长的监护能力以及受教育程度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近年来,自治区法院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推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时,各级法院注重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力度,审理拐卖儿童、虐待、遗弃、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时,避免因不当诉讼活动给他们带来伤害,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注重加大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力度和司法救助力度。
2015年1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整合基层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力量,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这项制度实行一年多来,形成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并轨审判机制,为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将在进一步总结经验、探索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法院范围。”郭利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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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院公布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学生校园内行凶
2014年11月5日,在哈密市第四中学校停车场,陈某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被王某捅成重伤。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犯罪时已满15周岁。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结合王某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法官点评:一念之差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该案警示家庭及学校需要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力度,未成年人自身要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遵纪守法,远离犯罪。
案例二:少女宿舍产子后杀害
2015年5月9日,15岁的阿某某在宿舍楼内产下一名男婴,因害怕他人知道此事,将男婴从宿舍窗户扔下致死。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某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官点评:近年来,类似案件屡屡出现,这与被告人年龄小、文化程度低、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和社会教育缺失、缺乏关爱均有较大关系。警示我们要关心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少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加强对未成年人青春期教育和法治教育已迫在眉睫。
案例三:6岁幼女被多次性侵
2013年7月至11月,3名只有6岁的幼女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寄宿,由王某某的母亲黄某某代管。寄宿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趁父母外出之际,以“玩游戏”为借口诱骗强奸3名幼女,性质极其恶劣。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3名幼女实施奸淫多达十余次,严重侵害了幼女身心健康,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被告人王某某对3名幼女多次实施性侵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摧毁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家长们必须强化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自我保护的教育,万不可因一时疏忽导致终生遗憾。
案例四:非法讲经强奸幼女
伊某在2000年至2013年期间私设地下教经点,向23名学龄儿童和8名成年人收取钱款、物资,非法讲经,传播宗教极端思想。2010年7月,11岁的被害人努某被父母送至伊某处非法学经,之后3年里多次被伊某强奸。英吉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伊某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努某多次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伊某非法私设地下教经点,从事非法讲经活动,并以讲经为名收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部分犯罪所得165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伊某某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法官点评:此案是一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进行地下非法讲经,并在非法讲经过程中,对接受讲经的幼女实施强奸的案件,具有极大的警示教育意义。非法宗教活动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危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蔓延,尤其是向未成年人群体的渗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认清那些打着宗教旗号,却干着泯灭人性勾当的犯罪分子的丑恶嘴脸,避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受侵害。
案例五:实施盗窃获挽救
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郝某某、夏某、程某分别或共同盗窃他人电动车8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该案在办理时,法院启动了审前社会调查,社会调查评估机构认为3名被告人年龄尚小,思想不成熟,缺乏判断力,通过此事已认识到了行为的严重性,并且悔罪意识较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结合此案具体案情及3名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矫正等因素,法院对3名被告人作出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判决。3被告人之后参加了高考,其中两名被告人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
法官点评:3名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除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自控力、认知鉴别能力较差,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重大偏差以外,其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案例六: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美食一条街东侧一间未装修的店面楼道内,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
该案办理时,法院在周某某父母拒绝出庭的情况下,联系乌市沙依巴克区妇联副主席作为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诉讼,并在庭审前委托社会调查员对周某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在校表现、成长经历等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到周某某在校期间成绩尚可,但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在案发后,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点评: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选择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开展社会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庭教育,综合运用各种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手段,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将“教育、挽救”的工作方针落实到具体案件中,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学生厮打受伤学校担责
2015年1月9日下午,乌鲁木齐市某中学学生马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导致马某某受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受伤系在校园课间时间发生,系由侵权人王某某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赵某未尽到对王某某的监护责任,应对原告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乌鲁木齐市某中学因未尽到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且制止在校园发生的该起学生伤人事件,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处于容易冲动的年龄阶段,作为家长要教育子女在互让互谅中解决同学、朋友、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学校对在校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职责,要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