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并发布了10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海南省文昌市检察院办理的“文昌市林业局与郑某等行政非讼执行检察建议案”入选其中。
据了解,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郑某、吴某等六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地共计3035平方米建设水产养殖场。文昌市林业局经过调查,于2013年6月18日对郑某等六人分别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并责令30天内自行拆除所占用林地上的所有建筑设施,恢复原貌。郑某等六人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1月15日,文昌市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文昌市人民法院于11月19日立案,并移送行政庭进行非诉案件合法性审查。2015年11月22日,该院裁定:准予执行文昌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裁定作出后直至检察机关调查之日,法院一直未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机构。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向文昌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移交执行。检察建议指出:法院依法对文昌市林业局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裁定准予执行后,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交该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致使该案件至今未进入执行程序;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不需要申请人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依法进行审批,本案既没有办理延长期限审批手续,也没有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已严重超期。
2015年12月9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函复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采纳检察建议的同时,对该院2012年以来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自查,发现已裁定准予执行、但没有直接移送立案庭登记执行的案件共计26件,该院表示会尽快将上述26宗案件移送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后移交执行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