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四部门联合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2016-05-30 15:53  来源:新疆平安网

  日前,新疆哈萨克自治州妇联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伊犁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家庭暴力告诫是指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包括: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并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及委托伤情鉴定;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其他证据。

  《办法》指出,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告诫结束后,告诫书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对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离的,告诫书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办法》强调,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办理涉嫌家庭暴力刑事犯罪的案件,加强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伊犁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将对家庭施暴者产生有力震慑,从根源上有力地预防和减少家暴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推进法治伊犁建设进程。(文琼英)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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