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出台,主要针对公司解散清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在该解释施行八周年之际,5月19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该院对公司类案件审理的主要情况,并结合典型案例向创业者作出风险提示。
北京企业数量呈爆发式增长 每160秒诞生1家企业
通报会上,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介绍说,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14年12月25日,北京企业户数突破百万。受益于《公司法》的修订及相应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北京企业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每160秒诞生1家企业。
“然而,开办公司易,但是,经营公司难的问题凸显,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进入了诉讼程序以寻求解决。”钱俊清庭长表示。
据介绍,自2008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施行以来,北京一中院共受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59件,申请公司清算案件68件,清算责任纠纷案件16件。对23家公司完成了强制清算程序,引导其规范退市。
其中,有4家公司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破产原因而转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某高科技产业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现有职工债权与国家税款得到100%清偿。
小微企业涉诉案件增多 公司经营不善易引发连环诉讼
一中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呈现出的特点包括: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增多、小微企业涉诉案件增多;案件多因股东间关系破裂等纠葛而引发,且矛盾化解难度较大;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而成为案件“主角”。
据通报,在2013年公司法修订之后,北京一中院共审理公司类二审案件312件,其中255件案件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占比81.7%;涉自然人案件283件,占比90.7%。
同时,由于案件发生原因多为股东之间关系破裂等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纠葛,矛盾化解难度较大。很容易导致公司经营受制于股东矛盾,因而公司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陷入经营困境,最终进入清算程序。
并且,案件涉及的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原因是涉诉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较难认定。
另外,公司经营不善或资产增值后易导致连环诉讼多发,易出现集中诉讼现象。
法官提示:创业投资“三谨慎”
当天的通报会上,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副庭长邹明宇,分别从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清算等方面,对六个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向公众具体说明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一中院法官还给予广大投资者三点风险提示。
首先,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法官建议投资者通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了解该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入公司之后的公司运营及利润分配有所预期。
投资者还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是否存在目标公司的涉诉案件,通过相关案件情况,加深对公司真实现状的了解。并且,提示投资者要谨慎制定公司章程。
“开办公司是一项商事活动,与个人情感无关,公司业务的开展需要有明确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约束股东及公司行为,亦是股东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据。”钱俊清庭长提示说。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股东的出资问题交由股东自己决定,并不意味着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否则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要谨慎处理股东纠纷。建议股东在遇到问题时,首先寻求协商解决,并及时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利,实现诉求。
此外,股东应当谨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或申请公司清算。因为此类诉讼程序一旦开启,股东之间的矛盾一般会更加激化,公司很难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