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贵州省2016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活动正式启动,活动主题为“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当天,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筑城广场、云岩广场、世纪城卧龙广场,现场接受市民咨询,通过向市民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据悉,近年来国内非法集资类案件急剧攀升。去年贵州省非法集资立案达820起,涉案金额33.1亿元,同比分别增加81.4%和59.1%。
假冒民营银行发售原始股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
在筑城广场活动现场,省委政法委调研员田贵吉告诉记者,非法集资,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近年来,非法集资随老百姓家庭收入的不断提高而形势严峻。”
据介绍,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贵阳也出现了汇信行、万隆等非法集资案例,给全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该人士介绍,除打着P2P旗号的非法集资手法外,还有以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或以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以借担保为名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等。
参与非法集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贵州省委政法委调研员田贵吉说,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任何单位。
田贵吉说,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到的损失也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许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的“外衣”
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新的金融创新模式出现,一些违法分子打着投资理财公司旗号,偏离合法经营轨道,非法吸收资金,甚至卷款走人。去年,贵州省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以投融资理财信息中介机构为重点的集中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重点针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全省共排查近2万余家。同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咨询排查清理活动,监测金融类广告105417条次,发现涉嫌违法广告65条,立案查处23件非法集资广告案件。
2015年,全省非法集资立案820起,涉案金额33.1亿元,同比分别增加81.4%和59.1%。在非法集资的受骗人群中,中老年的辨识能力较差,容易被街头发广告、电话推销、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发放小礼品等方式,被引诱投入资金。在网络借贷案件中,年轻人由于对电脑更熟悉,也更容易被吸引进去。
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一本万利’‘一夜暴富’的神话般的诱惑,千万冷静,一定不要被美丽的谎言所迷惑,一定要找专业的人员、专业的机构进行咨询。”
据悉,贵州省将在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开展全省范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重点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非法集资十大特征
1.以境外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所谓投资境外理财、黄金、期货等项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台、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高档酒店召开“投资”推介会;
2.接受投资款的账户是以外国人名义在境内开立的账户;
3.许诺高收益的公司的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国人,进行虚假宣传;
4.以网络虚拟货币升值、现货交易、资金互助、黄金、贵金属、期货、外汇交易等为噱头,引诱投资人投资,尤其是鼓励发展他人并给予提成;
5.频繁变换网站名称、投资项目;
6.公司网站无正式备案;
7.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
8.许诺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
9.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10.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中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e租宝”涉案金额580亿
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犯罪嫌疑人丁宁等人依托“e租宝”等平台为核心组成的“钰诚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承诺高额利息、保本保息为诱饵,通过在社会上公开宣传、虚构大量投资项目的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实际吸收资金约58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在吸收资金过程中,丁宁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大量肆意挥霍“e租宝”等平台吸收的资金。丁宁等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
煤矿已停工老板还在借高利贷
2009年7月,金沙县某煤矿业主林某某以煤矿技改、办理相关手续为由,承诺以高额利息或以其煤矿出产煤炭销售权为回报,向社会非法集资。
2011年4月左右,金沙县某煤矿因故停止建设。2011年6月13日,金沙县某煤矿被列入停建名单。煤矿完全关停后,林某某依然以同样方式向多人非法集资。
2009年至2011年,林某某通过此种方式共计向社会非法集资约1.6亿元。林某某非法集资所得资金,除其中1000余万元用于煤矿技改、支付借款利息外,余款被林某某用于吸毒、嫖娼及在高档酒店宾馆长期消费,购置豪车等进行挥霍,其行为致使向杨某某等52人非法集资的集资款,约有1.57亿元不能返还。2012年下半年林某某离开贵州。
法院对林某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273亿元继续追缴,退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