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手机移动终端成为互联网犯罪的新对象

2016-05-13 09:59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5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审理的涉互联网犯罪案件情况进行通报,该院调研发现,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案件中,手机移动终端成为新犯罪对象,同时,P2P也成为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的领域。

  据北京三中院刑二庭庭长王海虹介绍,自三中院正式受理案件以来,辖区内法院共审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案件14件。此外,北京三中院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约20余件,主要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贿赂类犯罪中,其中以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受贿罪等罪名较为突出。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对象广泛

  三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手段主要表现为以流量攻击方式致使网站服务器瘫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操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手段表现为利用木马程序或自编的程序软件、恶意插件,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生成虚假支付信息或获取系统信息、操控系统。

  并且,此类犯罪的对象广泛,并不像直观感觉到的那样“高冷”,而是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计算机网络息息相关,包括北京小客车摇号系统、软件系统源代码、手机客户端、游戏币、机票订票系统、公司邮箱、物流网站等,都成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犯罪的侵害对象。

  同时,手机移动终端成为新犯罪对象,据介绍,“计算机信息系统”泛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除常见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外,还包括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北京三中院发现,近年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犯罪对象扩展至手机移动终端,以恶意插件为工具,向手机推送广告等商业性电子信息、非法获取手机持有人身份认证信息、对手机系统软件进行非法控制。

  另外,青少年成为此类犯罪主要主体,在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多为35岁以下,其中5名为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呈两极分化特征,约半数为大学以上文化,半数为初中甚至小学文化。

  P2P成为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的领域

  据通报,在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中,网络谣言成为互联网时代新滋生的现象。借助网络,谣言不再局限于特定人群、特定时空、特定范围传播,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呈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危害也加倍放大。

  同时,在侵财犯罪领域,与以传统手段实施的犯罪相比,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具有影响广泛、对象不特定、小额多笔等新特点。

  “近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出野蛮生长之势。尤其是发端于英美国家的P2P网贷,被移植到中国后,由于其弥补了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呈现爆发式的增长。但因监管滞后,P2P也成为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的领域。目前多数P2P网贷都以创新金融平台的名义正常运行。”王海虹表示。

  据介绍,在2014年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的发布会上,确定网贷如果涉及三种情况,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其中,一种是P2P模式异化为“理财-资金池”模式,由信息中介转化为信用中介,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第二种是P2P信息中介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审核义务,导致借款人以虚假信息借款,构成欺诈,如果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三是庞氏骗局,而这三种情况也就是目前我国P2P类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类型。网贷平台的兴起使非法集资项目推介的主渠道向线上转移,行为人往往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

  借助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的支付方式更加多元,扩散速度不断加快,犯罪活动周期大大缩短。而当资金链断裂时,行为人往往选择隐匿资产、销毁证据甚至潜逃等方式逃避打击,犯罪所得有一部分已经被被告人用于支付高息以骗取更多人投资,或者被被告人挥霍、隐匿,这给案件侦破和审理带来极大困难,也使得受害人很难追回全部损失。

  法官建议:用户要增强防护意识 互联网理财要理性

  针对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北京三中院法官建议,互联网用户要增强防护意识,保管好电脑、手机等互联网终端物品,选择正规的维修点,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或进行扫码,保管好账户和密码。

  提醒网站尤其是涉及充值、订票、摇号、物流等公共服务的网站及大型门户网站,做好安全防护,避免给网络黑客可乘之机。

  并且,提示互联网用户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网络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恶意诽谤,或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信息要挟他人、索取财物,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

  利用互联网实施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利用互联网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有可能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利用互联网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此外,针对互联网理财,法官提醒要理性投资,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比较一下网贷平台承诺的回报率是否过高,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你盯着别人的利息,别人盯着你的本金。很多非法集资案曝光后,落进了利益陷阱的受害者才恍然大悟。”王海虹庭长说。

  要注意了解主体资质,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网贷平台运营企业是不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还要了解平台的经营运行状况和投资的资金去向,看是否阳光操作。(刘向智)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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