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北京大兴法院民三庭法官李慧茁介绍说。日前,在大兴法院召开的“涉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该院法官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助力女职工依法维权。
女职工“三期”权益仍不能得到全面保护
通报会上,据李慧茁法官介绍,我国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女职工的权益都有特殊规定,还出台了专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女职工在择业、就业时仍会遇到困难,女职工的“三期”权益仍不能得到全面切实保护。
有调查显示,有23.6%的被调查者表示在应聘过程中有过因为自己是女性而被拒绝的经历;有16%的被调查者有过自己成绩明显优于男性却被拒绝录用的经历;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职业危害现象屡见不鲜。
有些用人单位发现女职工怀孕后,往往想法设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不为女职工按规定发放产假工资或报领生育津贴。
有对部分非公企业的调查显示,女职工产前检查费不能报销的达59%;生育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占47.9%;产假期间不能领到生育津贴的有31.6%。
当然,也有部分女职工过分关注自身权益,不能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最终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比如,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采取提交假诊断证明等不适当手段向用人单位请假,导致用人单位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在哺乳期内届满应延续至哺乳期满
鉴于上述问题,大兴区法院通过整理汇总女职工劳动保护典型案件,并详细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些特殊规定,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女职工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敢于依法维权,另外,也提醒女职工在生病、怀孕、生产等特殊时期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因为自身的行为不当导致利益受损。
“大兴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李慧茁介绍道。
赵某自2013年9月1日在某学校任职代课教师,合同期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月工资为1600元;2014年4月10日赵某开始休产假,2014年5月3日生产。
2014年底,该学校为赵某补缴了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的社会保险,但赵某的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经社保机构核算,赵某的生育医疗费可列入报销费用为3996元。
赵某主张因学校一直拖延未给其上保险,导致医疗费和住院费等费用无法报销,另有本该享受的许多国家法定待遇无法享受。
后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学校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20元,学校支付其生育医疗费3996元。
案件审理中,学校辩称,赵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之间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4月赵某就没有再到单位上班,至2014年7月31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在前述“三期”期间内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三期”期限满为止。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于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5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学校支付赵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元及医疗费3996元。
李慧茁法官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且,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赵某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但其在2014年5月3日生产,至2015年5月2日属于赵某的哺乳期,虽然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2015年5月2日。学校关于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在2014年7月31日终止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当天的通报会上,大兴法院法官还结合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提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并且,不能扣减女职工生育津贴,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刘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