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通报2015年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

2016-05-06 15:40  来源:新疆平安网

   5月5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5年度新疆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有关情况,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主持新闻发布会,高院审监二庭庭长崔文举、副庭长阿力甫·铁木尔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5年,自治区法院经审理,裁定予以减刑案件11268件,其中,裁定不予减刑78件,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建议25件。审理假释案件中,裁定予以假释373件,裁定不予假释 152件,同意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假释建议11件。

  在案件审理中,各级法院严格执行裁前公示制度,对受理的11907件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等材料通过“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示,同时大力推行公开开庭审理,部分法院此类案件开庭率达到100%;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2015年全区法院共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281人次。

  于会堂表示,在审理该类案件中,自治区各法院严格把握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既要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又要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各法院严格执行特定类型案件备案审查、报批制度,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期短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崔文举在随后的环节中发布了5个典型案例,并同阿力甫·铁木尔与多家媒体记者就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互动交流。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崔文举说,2015年开始,自治区高院指导全区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加大对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工作。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推进,服刑罪犯主动执行财产刑和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的人次和数量显著增加。对于确实没有执行和履行能力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不应从严掌握。同时,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也表明其能够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俞莉霞)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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