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则西事件的十大法律问题

2016-05-06 08:08  来源:法制日报

  【2】

  “搜索推广”收费

  能否据此认定其为广告

  记者:有人将搜索结果分为自然搜索结果和人为竞价排名搜索结果。后者收费了,所以应当认定为广告。收费是认定广告的要件吗?

  肖江平:修订前的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确实包括收费要件,但修订后的广告法将其删除了。

  修订前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新旧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主要区别是删除了“承担费用”。所以说,是否收费,不是认定是否为广告的要件。

  张新宝:人家拿钱,你给人家做宣传,然后让潜在的消费者知道这个信息,这就是广告。不可能登在报纸上就是,放在互联网上就不是。谁出钱多了你就放在第一,这不也是在出钱买广告嘛!所以不管业界同意不同意,我都认为是广告。

  百度的竞价排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的一般特征,也符合人们从公理方面、常识方面对广告的认识。

  我建议,通过这样一个事件的契机,把竞价排名作为广告,从行政管理上和企业经验上形成共识,纳入广告法的监管范畴。

  记者:如果是广告,能否认定它就是虚假广告?

  张新宝:关键是看它在竞价排名中所列出的信息与事实是否相符。如果宣传说武警二院是三甲医院,它确实是三甲医院;有治疗某种癌症的科室,有治疗某种癌症的医疗方法,确实有。那么,就不能说百度发布了虚假广告。第二,要看百度是不是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如果广告内容十分专业,作为广告发布者,它也没有能力去进行审查。也不能做这样的要求。

  【3】

  关于“搜索推广”

  国内法院有无判例

  记者:工商部门一直没有对此作出认定。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判决的?

  赵占领:在司法层面,有关“搜索推广”的案件非常多,截至目前至少有数百起。据了解,早期有部分判决认为搜索引擎企业应承担类似广告发布者的审核责任或注意义务,近期的案件,绝大多数生效判决倾向于认为“搜索推广”属于搜索引擎企业提供的信息检索服务,而非广告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高院在总结北京法院系统以往所审理的涉及搜索推广的大量案例后,在2016年4月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的第三十九条中明确确认:“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于信息检索服务”。

  所以,至少目前而言,把“搜索推广”认定为广告服务既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相冲突。我认为,这也是在魏则西事件中无法直接追究百度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

  【4】

  “搜索推广”性质

  国外判例如何认定

  记者:国外有类似判例吗?

  肖江平:美国与Google有关的案例中是涉及其直接参与药品销售构成违法的问题。目前,在联邦与州层面还没有看到在网络广告中搜索引擎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判例。

  2013年2月,在Google公司的上诉中,澳大利亚联邦高等法院推翻了联邦全席法院的判决,认为Google公司不存在误导和欺骗行为。法院认为Google公司没有制造涉诉广告链接中的“虚假陈述内容"。

  从2003年开始,欧盟成员国法国境内发生了3起与搜索引擎有关的付费搜索结果排名案件,欧盟3起案件在法国国内均上诉到法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宣布中止审理,申请欧盟法院做出预先裁决。欧盟法院认为,付费搜索的付费特征,并不影响网络服务商适用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除非网络服务商对广告内容知情,或能够控制广告内容。法院进一步认为,搜索引擎付费搜索的一大特征就是信息的海量性,作为网络服务商,不可能控制客户上传的广告内容、关键词等信息,也做不到对违法行为的知情。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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