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山西省法检公司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命案办理质量联席工作会议在省检察院召开。法检公司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们就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命案办理质量“问诊把脉”,从而共同防范冤假错案的出现。省检察院公诉局局长周东曙开门见山:“这次联席会议主题鲜明、准备充分,希望各位专家围绕《关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命案办理质量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让人民群众在我们办理的每个司法案件里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年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高度重视死刑案件办理工作,坚持以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以完善机制为着力点,规范证据收集审查,加强办案指导,强化案件管理,促进了全省死刑案件质量的整体提高。办案质量的持续提高,不仅需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问题发现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在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上下功夫,从源头上夯实证据基础,从根本上保证案件质量。首先,全面推进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近几年来,在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推进下,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在各地得到有效推行,工作措施逐渐完善。省检察院推行命案介入现场勘查工作,建立命案主任检察官办案机制,以介入现场勘查为突破口,实现对侦查取证的引导,丰富了引导侦查的内涵。但也有一些地方引导侦查工作浮于表面、形式大于内容,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引导侦查是从源头上提高侦查取证质量的有效措施,要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务求实效,做到三个结合:引导侦查与办案责任相结合,引导侦查与公安预审工作相结合,引导侦查要与规范退补工作相结合。
其次,做好出庭环节的侦诉审配合工作。刑诉法修改实施以来,全省许多命案在庭审中涉及合法性证明问题,其中不少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逐步成为常态化。加强出庭配合、确保指控成立,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做好引导侦查工作,另一方面对于辩护方提出刑讯逼供、证据不合法等问题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侦查人员出庭的,公诉人员与侦查人员要充分沟通,共同研究法庭询问和质证要点,制作好答辩方案。案件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有不同认识,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机关认为不能成立的,应当充分阐释公诉意见,需要抗诉的依法抗诉;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后,认为审判机关意见成立、影响主要事实认定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或撤回起诉;庭审中因证据合法性问题,导致主要证据无法采信,犯罪事实无法认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后作不起诉处理或者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审判机关应当结合命案审理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的来源、与待证事实关联程度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依法调查核实,也可以协调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补侦、补证或者作出说明,注重在沟通协调工作中总结经验,统一认识和标准。
此外,全面推行死刑案件质量通报制度。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要及时互通案件办理情况,省检察院、省高院可定期向省公安厅通报死刑案件判决和发回重审情况,省公安厅定期向省检察院通报全省死刑案件发破案情况。对于因侦查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难以诉讼的案件,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将分别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对无罪判决案件、因侦查质量问题发回重审案件较多或退回补充侦查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地区,省检察院应加强调研,可以检察建议等方式向省公安厅通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由省公安厅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改进工作。公安机关也要帮助检察机关改进工作,对检察人员不依法办案的要敢于提出纠正意见,问题严重的可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