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是现代政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2016年以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大力推行司法案件标准化管理改革,该院司法案件编码的可识别性从“县级”提升到“全国”,首次实现了与全国接轨。
该院以案号管理标准化为切入点,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要求,组织立案、审判管理和其他业务部门认真学习研讨,并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适用“(2016)黔2701号”,例如2016年第一个民事案件的编号将从原来的 “(2016)都民初字第1号”变更为“(2016)黔2701民初1号”,而第一个刑事案件将从原来的 “(2016)都刑初字第1号”变更为“(2016)黔2701刑初1号”,案件管理更加规范。
该院此项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了该院案件管理的标准化进程。通过案件编码方式改革,该院案件编号从仅能在县域范围内具有唯一确定性和可识别性,提升到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唯一确定性和可识别性,首次实现了与全国接轨。例如,“(2016)黔2701刑初1号”,“(2016)”代表案件受理年份,“黔27”代表贵州黔南、“01”代表黔南都匀、“刑初”代表第一审刑事案件类型编号,“1号”代表案件收案序号,比以前“(2016)都刑初字第1号”仅能识别到“都匀”的编码方式相比,包含的信息更多更规范。再通俗一点,如果你对司法案件的标准化管理改革概念仍然陌生,你可以看一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一般来说,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的编号具有唯一确定性,相应的号段代表相应的信息内容,在全国具有可识别性,都匀法院案件编码管理改革与此相类似,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同样在全国具有唯一识别性。
对案号的编制、使用和管理,是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现代管理制度中具有批量性、重复性内容的事件管理惯常采用的方式,也是司法案件质量管理和效率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推出这一新举措,该院审判管理的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不仅提升了整个法院系统内部的管理效率,也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咨询和调取相关案件信息。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此项改革的效果必将进一步显现出来。(宋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