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出台文件防范冤假错案

2016-04-22 17:34  来源:法制生活报

  近日,贵州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出台《贵州省人民检察贵州省公安厅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并出台《贵州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两个文件的出台,是该省检察院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改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的重要标志,为全省检察机关提高批捕和公诉案件质量、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健全了相关工作机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负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往往要在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才接触案件,当发现案件收集固定证据不全面时,由于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对案件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无能为力”。而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对已经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按庭审的标准引导取证,能在确保案件质量、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发挥主动积极作用。

  《工作规定》和《实施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对发现的非法证据提出依法排除或者重新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对瑕疵证据提出完善补正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监督纠正违法侦查活动,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重要职责,检察机关通过完善介入侦查工作机制,可以将监督的关口前移,能够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具体地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而不是事后的单向抽象监督,这种协作配合过程中的同步监督更有效,也更为侦查机关(部门)接受。

  《工作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和联络员制度,保证提前介入工作及时、有效。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后,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瑕疵等问题及时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及时纠正;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案件的进展情况。

  《实施意见》还明确,在侦查终结前,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协商、沟通、达成共识,并用了较大篇幅来规定了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协作配合的具体要求。介入侦查工作的精髓就是解决好协作配合的问题,两个文件对协作配合的要求,改变了诉侦、捕诉各自为阵,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做法,促进新型捕侦、诉侦、捕诉关系的建立。

  经调研发现,当前贵州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存在不少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工作规定》对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主要任务、工作方式以及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应当配合做好的工作、介入侦查的案件类型、介入时机和介入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实施意见》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任务、原则、范围、时间、批准、启动、分工、工作方式、侦监公诉介入重点任务、主要职责、层级负责和协作配合等具体问题明确了操作措施。两个文件的出台,为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实现介入侦查工作的有序有效。(王政鹏)


责任编辑:张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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