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也对保障被告人的双语诉讼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审判环节的双语运用,既是对法律精神的贯彻执行,也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措施。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尼麦更让丹白江参、门机夺基犯抢劫罪上诉案,依法不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羊本犯煽动分裂国家罪上诉案。针对二案被告人均系藏族且不懂汉语言文字的实际,组织双语审判力量,运用汉藏双语对二案进行了精心审理,并作出汉藏双语裁判文书。
为保证上述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青海高院刑二庭在审理前做了大量细致的事前准备工作,在审理原审被告人尼麦更让丹白江参、门机夺基犯抢劫罪上诉一案时,专门为其安排翻译人员,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利,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在审理原审被告人羊本犯煽动分裂国家罪上诉一案中,专门指定双语法官作为该案的承办人。
由于在开庭前已就案情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向翻译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解释,庭审过程中,法官、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无交流障碍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刑二庭双语法官还将上述二案的法律文书译成藏文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官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