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城市一大安全隐患。多年来,高空抛物导致伤人案件频发,一直以来都是难解的老大难问题。
对于高空抛物造成意外伤害案件,目前的法律是责任“连坐”追究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同一栋楼的业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学界和媒体生动直观地戏称该条为“连坐”担责。
但是仅仅在民事法律上规定业主的连带责任,在民事赔偿上来促使公民防范高空抛物是不够的。这种“连坐”担责,不仅是事后惩治,而且牵连无辜,不能从根本上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因为高空抛物的违法成本仅仅是“大家摊”责任,而不能让真正的违法人受到惩处。有专家认为,高空抛物行为,由于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危及到公共安全利益,已经成为刑法评价视野中的犯罪行为,应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高空抛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预防高空抛物事件发生,亟待补齐法律短板,尽快制定防止高空抛物法,明确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一律装上“天眼”监控,明确物业管理预防职责,以及业主监督责任,实行有奖举报,对高空抛物者实施严厉惩罚措施,重在事前源头防范,让高空抛物者伸手必被捉,并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不敢乱抛。(王恩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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