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地方立法座谈会,传达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关于批准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并介绍了该市地方立法筹备工作进展情况。
自本月起,克拉玛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本地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是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月31日召开的第21次会议做出的决定。该《决定》明确,4月1日为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
据了解,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该市的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上述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切实做好地方立法权筹备工作,该市做了诸多相关工作,市委成立了市地方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为市地方立法的统一审议机构;开展立法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赴疆内外考察学习立法经验,探讨分析开展立法权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向全市社会各界征集立法项目的建议。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立法筹备进展情况,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尽早批准该市行使地方立法权。
同时,2015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项目。截至目前,已收集到立法项目22项。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市人大将加快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包括:讨论修改并审议通过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稿)》《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草稿)》;对已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整理、调研、论证,确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着手启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建立地方立法专家顾问库及法律法规规章信息库,起草完成有关专家顾问、专项经费等地方立法配套制度。
“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对我市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虎表示,行使地方立法权,对保障市委提出的“打造世界石油城”战略布局、“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城市发展思路和建设“最安全城市”“高品质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规范作用,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为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郭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