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检察机关学习区民族团结进步年动员大会精神

2016-04-10 15:29  来源:新疆平安网

  3月31日、4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举行两次党组中心组学习会,集中传达学习贯彻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年动员大会精神,要求全疆各级检察机关和各族检察干警争做促进民族团结工作的排头兵,在检察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民族团结。

  会议认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年动员大会,是全面推进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科学总结了新疆民族团结工作的七个基础,对全面推进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作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八个坚持”的正确道路,适应民族工作“五个并存”的新特征,要把握好三个问题,处理好三个关系,坚持“三个引领”,实现“四个目标”,抓好“四个突出”,特别是针对各族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27项解决措施,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导新形势下自治区民族团结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会议指出,全疆检察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抓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切实把各级检察机关和各族检察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民族团结工作的安排部署上来,统一到民族团结进步年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上来,统一到立足检察职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上来,坚定对我国民族理论、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自信,在各项检察工作中始终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实际,制定检察机关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方案,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切实把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开展好,把党的民族政策贯彻好执行好,不断提高服务和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会议强调,全疆各级检察机关和各族检察干警要把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检察机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效抓手,围绕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重大部署,立足民生建设这个中心,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深入开展为期五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继续做好查办和预防发生在基层基础工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坚决查办和预防扶贫开发、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等重点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营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良好法治环境,切实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民族团结。在司法办案中,坚决维护社会秩序和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对极少数蓄意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依法打击。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民族宗教政策相结合,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妥善处理司法办案中遇到的民族宗教问题,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的能力。要结合“访惠聚”活动和“预防犯罪宣传进乡村”活动,采取尊重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和民族团结教育,重点宣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增进“五个认同”,推动各民族相互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团结发展。

  会议要求,全疆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营造各民族大团结的浓厚氛围,各族检察干警要争做促进民族团结工作的排头兵,带头强化“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坚持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全疆检察机关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弘扬民族团结先进典型为引领,使全体检察人员坚定对党的民族政策的自信,做到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各族检察干警要带着“一家人”的思想感情,从日常小事抓起,在工作和生活中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帮助,在真情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成长、共同进步、共同提高,为努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不断作出贡献。(何海燕)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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