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经过调研,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庭发现当前诉前调解工作的开展尚存在以下六方面难点:
一是诉前调解导入难。当事人在进入法院起诉立案前,大多就相关纠纷与相对方进行过多次沟通、谈判,均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到法院起诉。解决纠纷的迫切性及对诉前调解工作的不了解导致其不愿再耗费时间选择立案前调解。
二是诉前调解达成合意难。与严格的审判程序相比,诉前调解均系由人民调解组织或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主持,针对争议焦点引导双方选择和解方案。但由于调解工作的主持人并不享有或行使最终的司法裁判权,导致调解过程中部分当事人较为随意,调解成功率普遍不高。
三是和解协议履行难。经调解人员主持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一般属于合同范畴,缺乏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毁约成本较低。故部分当事人往往出于恶意拖延时间的目的,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仍然拒绝依约履行,最终导致调解公信力降低,许多当事人不愿接受诉前调解。
四是调解力量整合运用难。当前许多机构、社会力量成立调解组织,参与到多元解纠工作中,对参与法院诉讼前调解工作持有热情,但在与法院的对接上情况各异,要求不同,使法院在整体协调运用各方面力量上存在一定困难。
五是诉前调解工作长期坚持难。之前的诉前调解工作都是由立案法官劝导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但进入调解程序后无专人跟进,协调督导不足,一旦调解失败当事人要重新立案,容易对立案法官产生怨言,基于此,部分法官对该工作缺乏积极性,难以持之以恒。
六是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不足。各调解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多属于公益性质,法院亦无相关经费列支,使调解用房、办公设备、调解员交通午餐补助均难以解决,影响调解人员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海淀法院立案庭探索形成了以“多环节筛查+推介”来提高诉前调解导入率,以“一机构督导 +确认”促成诉前调解成功率的工作方法。并设立诉调对接的专门机构、制定诉调对接的专项制度使这项工作规范化、长期化。
一是采取“多环节筛查+推介”模式来提高诉前调解导入率。在立案导诉及窗口立案阶段,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进行筛查评估,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适合调解的案件,主动向当事人推荐诉前调解。在立案导诉大厅设置诉调对接工作窗口,就咨询问题进行解答,介绍诉前调解的优势。在当事人等候区域放置宣传手册,介绍诉前调解优势及调解组织特色;设置电子触摸屏,介绍调解组织情况、调解员专长等,多环节引导提高诉前调解导入率。
二是采取“一机构督导 +确认”的方式,保证诉调之间衔接顺畅。“一机构”指在海淀法院立案庭内部专门设置诉调对接中心,负责诉前调解的督导,以及调解协议的审查与司法确认。督导指对导入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全程跟踪其调解进度,必要时由法官协同调解组织一同进行调解,防止久调不决、久调无果的情况发生。确认指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由负责该案件督导的诉前调解中心法官直接负责司法确认工作,依法赋予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实现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在海淀法院立案庭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专门负责诉讼与诉前调解的衔接,并对所有委托社会力量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进行统一管理。
四是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使诉前调解工作模式定型化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起草制订《诉前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确定诉调对接工作贯彻“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统一协调、有序进行”、“积极引导、遵循自愿”、“便利群众,服务审判”四个原则。确定适合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细化了诉前调解工作流程。明确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归纳双方分歧焦点,无争议事实让当事人确认,确保诉前调解与诉讼中审理的衔接及连贯性,便于审判庭法官更加全面了解案情,提高庭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