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行政案件实行相对集中审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6年3月10日起,抚顺中院实行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审判方式改革。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也就是通常说的民告官案件),主要模式是当地法院审理当地政府的案件,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判决的客观公正,进而影响到司法公信力。为解决这一顽疾,2016年以来,抚顺中院完善了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改善了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动建立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地域划分上,抚顺中院考虑到各院行政审判队伍具体情况、案件受理数量以及跨区域情况,决定市、区的行政审判案件,集中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与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宾满族自治县与清原满族自治县的行政案件,由两县法院交叉审理。主要依据是:新抚区法院行政庭所在地理位置在抚顺市经济中心,行政审判人员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地理位置更方便当事人诉讼。望花区人民法院在抚顺西部,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基础较好,交通也比较方便。新宾满族自治县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三年受理案件数量大致相差不大,两县地域比邻,队伍情况差不多,双方互相交叉审理更利于避免干扰,公正办案,有利于纠纷公平公正解决。
在案件分配上,新抚区人民法院管辖东洲区、望花区区属行政机关以及市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望花区人民法院管辖顺城区、新抚区、抚顺县所属行政机关以及市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按新确定管辖权调整;执行仍由作出行政决定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