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改突出服务与减负

2016-04-01 09:11  来源:平安浙江网

  浙江是经济发展大省,也是流动人口大省。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2015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荣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特殊人群可由监护人等代为申报登记

  记者发现,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稿,更强调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并重。比如,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方面,原修订草案第二章规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等。但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调研中,不少地方和专家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量增大,应尽量减轻流动人口个人的申报负担,相关部门应主动提供服务。同时,也有地方提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更重要的是加强出租房管理,明确基层组织对出租房的管理责任。

  陈荣说:“法制委员会认为,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目前有上位法依据,应保留。但为适应形势发展,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主动服务,更好地体现人性化。”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将相应条款进行修改,针对特殊人群、出租房管理者特别增加了两条内容。比如,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的申报登记,可以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对出租房屋,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本区域出租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骗领居住证将被多重“警告”

  为了“让信息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这次修改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申报居住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充分利用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报送信息。

  居住证的申领,也是很多流动人口最为关心的问题。这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改案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及连续就读这三者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同时,条例明确,居住证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如果发生变化,也应当在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为减轻流动人口负担,此次提交审议修改版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签注手续,全部都不得收取费用。

  另一方面,这次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还特别规定,如果流动人口通过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对居住证予以收缴,处200元以下罚款,并将其骗领情况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在受到处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领居住证。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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