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3月3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据记者了解,集中修改的这五部法规,有的与新修订的法规不一致;有的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一致;有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不一致。例如,对法规规定内容国家已经明确取消的,予以删除。《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抚育性采伐的审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禁止商业砍伐”的要求,因此对该条进行修改。
对与新修订的法规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发生纠纷时的调解制度,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不一致,因此修改为:“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也是集中修改的法规之一,其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由幼儿园自主经营,独立办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