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十二届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34条,主要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人员管理、保障措施和建队范围、经费投入、人员编制等问题作了规定。《办法》分别在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对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健康保险、优惠照顾、工伤保障等方面权益作了规定。《办法》解决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属性和人员身份问题,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的主要任务是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履行的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职能,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为了留住专职消防队伍骨干,经征得编制部门同意,《办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应法人资格。”《办法》第17条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其他人员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甘敏 罗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