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5年以来,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生产、销售假药案件56件。
据介绍,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2015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共112件,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占一半以上,达51.8%;
二是犯罪地点集中,多发生于个体保健品店、个体药房、农村诊所,犯罪分子利用经营保健品、药品、诊所的方便条件销售假药,少数采取网络销售、上门销售的形式;
三是作案形式多样,采取私自购买、加工虚假批号、无批号的常用药品、或私配药品等形式生产、销售假药;
四是欺骗性强。犯罪分子往往以合法经营为幌子,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活动,群众容易上当受骗。
在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赵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中,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赵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寻找多个厂家,分别制作桂龙药膏的瓶子、外包装、商标标签、说明书等物品后,自己将半成品、进一步加工至成品,通过网络进行营销,以物流、快递等方式发货给下家进行销售。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赵某从北京来到旅顺,租下一处房屋,购置车辆及各种加工设备,继续从事假药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共销售假桂龙药膏3818瓶,销售金额人民币55281元。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赵某生产、销售的桂龙药膏为假药。2015年9月29日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后,被告人赵某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国强 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