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机关出台司法办案权力清单

2016-03-24 14:33  来源:平安广西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和下发了《广西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责程序等事项,推动形成富有广西特色的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司法办案运行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真正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问题。

  《办法》进一步健全检察办案组织形式。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全区检察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根据部门人员数量及司法办案需要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可以相对固定,也可以临时调配。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临时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的,依序担任主任检察官。

  《办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职责权限。侦监、公诉等司法属性强的业务岗位,立足于司法的亲历性,检察权优先配置给检察官;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等行政属性强的业务岗位,坚持权力配置的一体化,重大权力仍然保留给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授权给检察官坚持稳妥慎重;对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诉讼监督业务岗位,则强调诉讼监督的整体化,对外监督的法律文书要经过检察长审签;对于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等与司法办案相关联的检察业务,一般由检察官负责审核或决定。《办法》还按照业务部门职责明确了检察长的职责权限,界定了业务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以权力清单形式明晰了自治区院、市分院、基层院不同办案部门检察官的办案职权。

  《办法》进一步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紧紧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强化权力流程控制。同步完善办案各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办案组织内部的制约机制;深化司法办案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更加注重对检察官履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着力构建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位一体的立体监督制约格局;以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为原则,以随机分案、业务指导、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申诉复查等方式为支撑,以问题通报、督促整改、责任追究为手段,对检察官履职实施全面动态监督。

  《办法》进一步健全司法责任体系。重点把责任落实到“人”,区分不同司法责任类型,保持授权与担责之间的合理平衡,切实解决“责任分散、主体不明、责任难追”的现状。对司法责任界定与追究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区分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案件和审核案件的司法责任,不同办案组织形式中检察官的司法责任,以及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界限。对属于检察官独立决定处理的事项,由检察官对其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和其他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属于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下级人民检察院不执行或变通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命令、决定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办法》还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责任、重大过失责任、一般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等四类责任,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如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或不处理涉案财物等故意行为,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重大过失,增强了司法责任界定和追究的可操作性。(邓铁军 常新征)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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