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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促进矿业权流转规则完善和纠纷解决

2016-03-21 08:4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江必新在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学术研讨会上强调

  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 促进矿业权流转规则完善和纠纷解决

  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重庆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我国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学术研讨会”在重庆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重庆大学校长周绪红出席会议并致辞,重庆大学党委书记周旬出席。

  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国内知名高校合作,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的又一有力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体现。矿产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既是破解资源瓶颈约束、保护生态环境的首要之策,也是构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希望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汇集智慧、凝聚力量,促进矿业权流转领域的法学理论繁荣和司法实践创新。

  研讨会上,江必新就关于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思考作主旨发言指出,矿产资源具有耗竭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和行政特许的法律属性,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公私法交融的特点突出。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遵循保护矿产资源依法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原则。江必新强调,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公产性质,在法律调整方面公法不能缺席。现代公、私法具有相互融合贯通的趋势,矿产领域的私权保护同样需要公法的介入。矿业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其权利行使应考虑资源利用的代际公平、生态环境的高度关联和物尽其用的价值衡平,设定科学、合理的流转条件,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矿业权流转。法律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实现力,应遵循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准确界定和正确认识未经批准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解决矿业权流转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江必新强调,审理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要注重树立产权保护意识,顺应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趋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加强行政监管,维护矿产资源市场流转秩序;要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促使矿业权的行使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张文显在致辞中强调,从法理学的角度,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应着重解决矿业权的权利性质、权利来源及其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关系等基础性问题,确保物有其主、物尽其用、物畅其流。

  周绪红在致辞中指出,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重庆大学法学院具备学术专业上的后发优势,将会继续推动和促进与实务部门的合作,着眼于专业人才培养、研究成果转化,集思广益,形成共识,推动矿业权流转规则的完善,为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推动环境资源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重庆大学、四川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云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矿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的民商法与环境资源法专家学者,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法律事务中心、地质勘查司,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重庆、贵州、河北、福建、黑龙江、山西、陕西、江西等地方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围绕矿业权流转的基本理论、立法建议和裁判规则等问题展开讨论。(罗书臻)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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