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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2015年审结食品安全纠纷案增长近5倍

2016-03-18 10:40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为保障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市二中院对近年来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3月15日上午召开新闻通报会。据通报,相对2014年而言,二中院在2015年审结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了近5倍。

  通报会上,据北京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介绍,2014年及2015年,二中院审结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分别为411件和525件,其中,审结的消费者维权纠纷二审案件分别为36件和108件。

  在上述消费者维权纠纷二审案件中,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分别为9件和51件。从调研情况看,相对2014年而言,二中院2015年审结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了近5倍,在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中的占比也从25.0%攀升至47.2%。

  职业化维权趋势较明显 纠纷在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领域多发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从诉讼主体看,在该院2014年审结的9件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5件,占55.6%,而在2015年审结的51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42件,占比高达82.4%,维权主体职业化的趋势十分明显。

  从维权领域看,食品安全纠纷在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领域多发。在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诉争标的物均系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而相对普通食品来说,保健食品领域的食品安全纠纷明显呈多发态势,在2014年审结的9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标的物为保健食品的有2件,占22.2%,而在2015年审结的51起案件中,标的物为保健食品的有18起,占比达35.3%。

  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添加剂未明确标示、故意夸大使用功能等,也存在进口保健食品未通过国家食品监管部门注册认证、未取得“蓝帽子”标识的现象。

  另外,从争议焦点看,一半以上与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事项有关。

  从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事实较为单一,仅在28起案件中,消费者关注到了食品本身真假、添加剂是否合法、使用功能与宣称的是否一致等事项,在其余32起案件中,消费者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均与食品标签标示内容有关,如未标示质量等级、执行标准或者能量标示错误等通过观察即可查明的事实,经营者对涉案事实一般也无异议,法律事实的查明相对简单

  标签、标识不规范 知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仍存在

  据通报,《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须有标签,并详细规定了标签应当标示的具体内容,但在实践中,不少生产者或经营者并未依法准确标示。

  在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有32起属于此种情形,占53.3%,主要表现为无标签和标示内容有遗漏等现象。

  同时,知假售假、虚假宣传等故意违法行为仍存在。据介绍,在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等故意违法行为的有22起,占36.7%。

  经营者故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未及时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消费者购买后主张赔偿;将食品产地错误标示,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买食品的质量等级更高,如将核桃产地标示为新疆、将茶叶产地标示为福建安溪等;在食品商标未被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情况下,“套牌”驰名商标;故意夸大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的使用功能,如在制作或销售保健食品宣称能治愈癌症、降血压、减肥,但其实际上并不具有该功能。

  另外,存在食品经营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如实记录义务,以及进口食品经营者恶意规避法律规定和行政监管等现象。

  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仍然较低 法官建立“黑名单”机制

  二中院调研发现,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包括: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成本仍然较低;生产者、经营者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维权有促进作用等。

  针对食品纠纷案件的上述情况,在审理中,北京二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坚持依法依规、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

  同时,二中院以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为抓手,重点承办当事人严重对立、争议焦点复杂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据悉,在2015年审结的51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中,由院庭长办理的有9件,占17.7%。

  并且,二中院注重通过法官研习会的形式对预包装食品认定标准、惩罚性赔偿是否以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前提、法院裁判与食品召回制度如何衔接等问题进行研讨,以便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

  另外,在执法办案的同时,该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将生产者、经营者在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典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并及时跟踪、督促相关单位对司法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二中院法官结合审判实践,建议食品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应充分考虑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还应实行动态监管,建立“黑名单”机制,对出现过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实施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的市场禁入。并且,建议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建议生产者、经营者,要全面完善内部管理,充分重视标签标示事项,并切实履行查验和记录义务。

  并且,还建议消费者要审慎交易,在选购食品时,要仔细查看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特殊标识(如保健食品的“蓝帽子”标识),注意配料、保质期、产地等信息,尽可能地在社会声誉较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的零售商处选购食品。

  在购买食品后,要养成留存购物小票、索取发票的习惯,实践中,当经营者以消费者索赔的食品不是从其单位购买为由提出抗辩时,小票、发票能够有力反驳。

  另外,要依法维权,消费者可先拨打12315寻求救济,也可直接提起诉讼。消费者发现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也应通过12331举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食品监管部门反映,以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更大范围内流通。(刘向智)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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