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景山法院:食品安全成为消费维权重点领域

2016-03-18 10:46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通报,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该院受理涉消费者维权类纠纷300件,涉案标的金额1000余万元,且食品安全是消费者维权的重点领域。在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纠纷约占40%。

  据石景山法院民三庭法官宋颖介绍,在该类案件中,以大型超市作为被告的案件占该类案件的较大比重,调研发现,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大型超市作为被告的案件约占50%。涉及食品、生活用品、服饰、家电等等,成为各类产品质量纠纷的“重灾区”。

  同时,因网络购物产生的消费者维权纠纷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该类案件约占消费者维权类纠纷的30%。

  而且,食品安全是消费者维权的重点领域。在该院审理的涉消费者维权类案件中,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纠纷约占 40%。其中,食品超过保质期、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未经审批等问题较为多发。

  另外,涉众型维权纠纷时有发生,随着预充值消费模式、会员制消费模式的日益普遍,商家往往打着预充值返现、返券,充值成为会员后享受折扣等宣传口号鼓动消费者预充值、办理会员卡。

  在充值后,有些商家任意改变优惠规则,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款;有些商家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停止经营,“人去楼空”,消费者充值卡内尚有大量余额未消费完毕,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的消费者众多,尤其在建材市场、美容机构等行业较为多发。

  据石景山法院调研发现,产生消费者维权纠纷的主要情形包括: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与商家所作宣传是否一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而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存在维权对象选择障碍、维权举证障碍、维权成本障碍等问题。

  对此,石景山法院民三庭法官宋颖提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要明确诉讼主体。

  首先,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消费者一般而言可以选择商品销售者作为诉讼对象,此时,销售者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在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可在甄别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后,选择有过错的主体作为诉讼主体。

  其次,在网络购物纠纷中,消费者应仔细甄别实际销售者,并以实际销售者为维权主体。如部分商品显示为网络购物平台自营产品,则应以购物发票显示的产品经营者为维权主体,若商品显示为第三方卖家提供,则以第三方卖家为维权主体。

  同时,提示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相关信息;即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相关信息,但平台对消费者作出了更有利的承诺等三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务必妥善保管好购物凭证,包括购物小票、发票、刷卡单据、现金收款单据、订单等,同时,保管好经营者发送的宣传单,部分商品或服务承诺可拍照留存,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及时封存商品实物,切勿随意处置;网络购物过程中,应当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并妥善保管发票、快递单据等,商品宣传网页应及时截屏留存。

  另外,石景山法院民三庭钟金文法官还提示说,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刘向智)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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