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召开金融消费类案件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

2016-03-18 10:45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金融消费是消费的一种形式,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为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召开金融消费类案件情况暨维权提示新闻通报会。据通报,此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需要警惕银行理财“飞单”等金融骗局。

  通报会上,据北京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介绍,生活中常见的金融消费类案件多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期货交易纠纷、银行卡纠纷等。

  近三年来,据不完全统计,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民四庭就受理200余件。

  同时,张家华庭长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需要警惕银行理财“飞单”、“原始股”以及现货白银投资等金融骗局。

  实际生活中存在银行理财“飞单”的现象,极个别银行员工为赚取高额佣金,私自与其他投资公司“串通”、“勾结”,以银行的名义出售其他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并夸大该理财产品的收益。投资人信以为真购买了该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无法兑现,从而遭受损失。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回报、一夜暴富等诱惑投资人,向投资人兜售“原始股”,之后人去楼空,投资人血本无归。

  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诱惑投资人,称现货白银交易方式灵活,可以双向买卖,跌的时候做空,涨的时候做多,有专业老师指导,稳赚不赔。投资之初,投资人会有一些盈利,不法分子便以赚取更多利润为诱惑,劝说投资人加大资金量,之后,操纵交易软件,层层设置陷阱,从而导致投资人无休止的亏损。

  张家华庭长还指出,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主要有消费者账户资金安全被侵害、知情权被侵害、自主选择权被侵害以及公平交易权被侵害等等。

  究其原因主要包括:金融产品及服务专业性强,消费者相关知识匮乏、经验不足;一些金融机构诚信意识缺失,消费者评估自我风险承受能力普遍不足;金融诈骗偶有发生,消费者防不胜防;一些消费者自我保护观念不强,安全交易意识淡薄;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监管还要进一步加强、保护力度还有待提高等。

  针对上述案件情况,北京一中院民四庭邵普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非法期货交易以及银行卡盗刷等问题进行了重点提示。

  对于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邵法官认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金融消费者在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时,为规避风险,多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不过,这些形式各异的保底条款在原则上是不予以保护,应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非法期货交易,邵法官介绍到,一些非法期货公司却大肆宣传在其指导下购买期货能稳赚不赔、能一夜暴富,甚至宣传“假冒伪劣”的期货产品,消费者若在不了解任何期货知识的情况下,盲目购买,最终可能会导致血本无归。

  关于银行卡盗刷,邵法官建议,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应注意保存、固定“人卡分离”的证据,如向派出所报警,持卡到银行进行转账或取现等,以便通过诉讼维权时具有更大的胜算。(刘向智)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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