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河北省南宫市检察院结合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探索完善新形势下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机制,取得良好效果。
结合检察改革,明确涉案财物管理责任制度。一是在职责分工方面,由案管部门设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在案件受理、移送等环节,严格审查清单,妥善保管财物,登记相关信息,依法移送物品。同时,在各部门设案件流程监控员,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登记台账,对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关流程进行管理。二是在责任主体方面,明确主管副职为处理涉案财物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分别对其办理的相关案件所涉及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承担决定责任和承办责任。三是在业务考评方面,明确将涉案财物管理作为检察官办案质量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他们依法、规范、及时处理和管理涉案财物。
兼顾公平效率,探索涉案财物管理特色工作模式。一是探索完善涉案物品“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的管理模式。对保存在公安机关的涉案物品,除重大案件、具有财产价值和经审查认为需要审核或当庭出示的作为证据的实物外,一般案件只移送涉案物品清单而不移送实物,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据判决结论开具“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后将执行回执送达法院。二是不断健全和落实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案款移送滞后、赃证物品调取等工作衔接问题。三是认真执行和细化“精心管单、细心管物、用心管钱”三个环节的工作机制。对于明确移送检察院的重大案件等相关涉案财物,案管部门在管单环节详细登记,依托统一业务系统实时动态管理;在管物环节抓好接收、保管和移送三个节点,认真清点,仔细核对,分类保存;在管钱环节加强与行政装备部门的配合。
严格规范流程,保护案件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一是在普通刑事案件办理环节,规范填写移送清单,及时移送涉案财物,确保涉案财物移送与卷宗移送保持一致,案件办理终结后,及时将涉案财物处理文件归档备查。二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环节,严格执行不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本人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赔偿涉案财物的,依法出具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若为涉案物品,则按照规定进行扣押后交与案管部门保管。三是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终结性司法处理的案件,对经法院判决收缴的财物则由法院直接处理;对作为证据的相关作案工具在判决中未作出收缴处理的,则按照规定归还物品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