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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两级机关行政首长首次同庭应诉

2016-03-16 08:43  来源:新疆法制报

  3月9日上午11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葛广峰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鹏出现在被告席上。这是自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乌市首起行政机关首长与上级复议机关首长同庭应诉的案件。

  当天的旁听群众也比较“特殊”,是包括全市各区县安监局局长在内的102名安监系统工作人员。

  据原告新疆某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律师张新龙陈述,2015年4月,乌市某路段发生施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当月,沙区安监局以“未能进行安全培训,违反相关法规”为由,对新疆某劳务派遣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2016年1月19日,乌市安监局复议后维持了沙区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原告作为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负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责任和安全教育义务。

  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坚称自己不负有生产经营责任。张鹏反问:“劳务派遣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盈利吗?如果不是,难道公司是公益单位和慈善机构?如果是,难道不该尽到相应的生产经营责任吗?”原告没有直接作出回应。

  庭审长达两个小时,气氛严肃,秩序井然,法庭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张新龙表示,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利于消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

  葛广峰告诉记者,该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做了充分准备,并组织安监系统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此举旨在通过自觉接受法院的审判监督,提升乌市安全监督生产环境质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作为首府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基层法院之一,从2015年到2016年三月,我院已审理近300起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出庭率不到10%。今天两级机关行政首长同庭应诉尚属首次。”水区法院行政庭庭长李欣玫表示,非常欢迎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申请到庭旁听,“这是非常好的机会,不仅对化解矛盾有着重要意义,更有利于用实际行动诠释法治精神。”(李羚蔚 马彦玲)

责任编辑: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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