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期间,根据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妇联的安排,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新近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开展妇女法治宣传和维权服务,进一步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氛围。
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包括殴打、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施行。此次反家暴法呈现了三个亮点:
一是强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告诫书。实施家暴的加害人,如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给他出具告诫书,记录加害人身份、实施家暴的事实及不得实施家暴的警告,该告诫书可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暴案件的证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当遭受或面临家暴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令,有关组织和个人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在72小时做出裁定,特殊情况在24小时做出裁定,保护令有效期6个月,如违反保护令处以1000元罚款,15日拘留。
通过此次反家暴法宣传咨询,不仅使公民了解到对家庭暴力,可用法律维权并进行人身保护,也使海北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后审理该类案件时有了法理依据。当然反对家庭暴力,不管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外部环境,以及司法机关,都要克服传统固有的认识,形成全社会的共识,真正让反家暴法落地生根,才能形成反家暴的良好氛围,让家暴行为无处遁形,确保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