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施行《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16-03-12 10:19  来源:法制生活报

  贵州省的电梯安全有了“保护罩”,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无论是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经营还是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该办法都作出了规范要求。

  根据办法,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技术屏障。

  办法规定,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负责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转包。使用年限15年以上或者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者经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三类电梯不得移装。

  办法还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处于安全和适宜运行的状态,并且履行十二项职责:本单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可以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活动进行监督;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安全守则、警示标志、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标识;乘客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及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并保证24小时专人值守;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通信网络覆盖,为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通信设施;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和监控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共聚集场所电梯每年至少与维护保养单位协同进行1次应急救援演练;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发生事故时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跟踪调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刘美伶)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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