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会议就“人大立法工作”举行记者会
已确定214个设区市行使立法权
3月1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京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就“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郑淑娜说,到2016年2月,27个省、自治区中已经有24个省、自治区作出了确定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的决定,涉及到21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地级市,占到总数271个中的79%。这项工作稳步推进,已见成效。
郑淑娜说,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很多工作,其中做了两件大事:第一件大事,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第二件大事,党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推进我们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
郑淑娜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虽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但有一个程序要求,要求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认,确认的标准就是根据所辖的设区的市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分步骤地确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间。截至2016年2月,已经有6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已经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有一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报到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批过程当中。
郑淑娜说,从一年的实践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格按照立法权限进行立法。立法法给设区的市规定的立法权限是三个方面,一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二是环境保护,三是历史文化保护。设区的市有了立法权以后,在制定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中就要严格按照这三个权限进行。
第二,即使按照这样的权限立法,也不能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省里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三,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去年办了三期立法培训班,培训了870位从事地方立法的同志。另外,地方党委也特别重视立法队伍的建设,现在设区的市有了立法权以后,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制委员会和法工委,配备了专门的人才。(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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