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对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进行专题调研

2016-03-11 10:33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家庭暴力”一词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北京市二中院对近几年审结的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3月8日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主要情况,据悉,该类案件中施暴者多以60、70后的相对低收入人群为主。

  涉家暴案占离婚案件的9.7% 家暴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

  据二中院民六庭庭长左峰介绍,2014年至今,该院共审结离婚案件826起,其中当事人主张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共80起,占全部离婚案件的9.7%,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5件。

  调研发现,这类案件呈现出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施暴者多以60、70后的相对低收入人群为主;暴力手段主要为殴打等暴力;暴力情形具有普遍持续性;家庭暴力情节难认定等特点。

  据介绍,在上述涉诉家庭暴力的80案中,有78起系女性主张受到家庭暴力,仅有3起系男方主张受到家庭暴力,其中,有1件为男方主张女方实施冷暴力,不尽夫妻义务。

  并且,在法院最终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5件案件中,受害者均为女性。

  同时,法院通过对2015年审理的33起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施暴者为60、70后有27起,施暴者为80后的仅为4起。

  在最终认定家庭暴力的5起案件中,施暴者为相对低收入群体的有4件,且这5起案件中,暴力手段均为殴打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其中,2案中施暴人受到行政处罚,1案中施暴人受到刑事处罚。

  另外,在当事人主张家庭暴力的80件案件中,61案的当事人主张存在多次施暴的情形。在法院认定的5起案件中,3起受害人在对施暴者首次家庭暴力认错进行原谅后,施暴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还有一案的当事人自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时间持续10年之久。

  反家暴法未对家暴认定做出规范 法官建议家暴受害者注意保存证据

  据介绍,反家暴法虽然明确定义了家庭暴力,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并未做出规范。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又多为录音、单一的就诊证明或报警记录,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导致认定比例较低。

  调研发现,在北京市二中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5件案件中,受害人均进行了报警,公安机关均出警做了处理,其中3件公安机关依法对施暴者进行了行政处罚或刑事拘留。

  在其余未被认定家庭暴力情节的75件案件中,有60%左右的案件中只有当事人自述而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材料,因此,家暴诉讼方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对此,法官建议家暴受害人必须提高维权和保存证据意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建议女性朋友一旦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警,要求警察出警并作记录,在就诊时要求医院出具关于伤情的诊断证明,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请求伤情鉴定。

  法官提示:女职工要注意预防生育二孩合法权益被侵

  当天的通报会上,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办公室副主任李馨对女职工生育二孩易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用人单位和准备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分别作出有益提示。

  据介绍,2013年至2015年,二中院审理的因女职工生育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分别为39件、18件、21件,分别占到当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数的1.1%、0.75%、0.87%,均为二审民事案件。

  从调研情况看,导致该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或未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女职工怀孕后违反请假制度;用人单位缺乏人文关怀造成双方沟通不畅以及女职工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等情形。

  对此,李馨建议女职工要注意预防生育二孩合法权益被侵,提高法律和维权意识,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以确保自己在生育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或在自己怀孕后停止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补缴生育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女职工生育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通过仲裁及诉讼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等。

  而且,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同时,女职工发现自己怀孕后,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诚恳沟通,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怀孕的相关情况,避免弄虚作假、不守诚信。职工生育二孩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交《生育服务证》等生育资料。

  还应遵守请假休假等制度。并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女职工发现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据,并尽量通过协商方式化解矛盾。如矛盾无法调和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建议用人单位转变观念,多体现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与生育二孩的女职工有效沟通,依法给予相应的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刘向智)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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