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法院依新法发出全市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03-03 10:36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谷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触被申请人谷某……”3月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全市“首例”人身保护令申请案,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落槌。

  据悉,年过六旬的谷老太遭受家暴三十载,苦不堪言。在2015年8月份的一次家暴后,再也不能忍受的她将老伴赵大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谷老太诉称,自己与赵大爷于1982年经媒人撮合相识,并于同年12月份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差。

  1983年,自己生育一女,由于赵大爷“重男轻女”等观念,两人经常吵架,在争吵过程中,赵大爷总是会拳脚相向,将自己打的鼻青脸肿。

  之后,自己生育了一个儿子,赵大爷对自己态度有所好转,但在孩子一周岁后又开始实施家庭暴力。

  在此期间,虽然自己报过警,但是见效甚微。因为家庭暴力,自己的女儿已经从家里搬出去住,很少回来。

  2015年8月,赵大爷又一次对自己进行殴打,并用枕头捂住自己的口鼻,造成自己鼻子流血,头部及面部肿胀,眼睛被封四肢疼痛。无奈,自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谷老太与被申请人赵大爷登记及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和矛盾,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

  其中,2015年8月份,双方发生争执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为“鼻外伤、鼻出血”。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申请人谷老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作出了该法实施后的北京“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庭后,房山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军武介绍说,经过对涉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发现,这类案件存在主张多、证据少、认定难,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比率低、申请法律援助的比率低的“两低”等特点,并且,人身伤害类型和精神暴力型案件为主要暴力类型。

  据介绍,在抽样调研的1156件案件中,只有42件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仅占3.6%;在71件家暴案件中,只有1件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了人身保护令,2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并获得了司法援助。

  据房山法院河北法庭肖婧庭长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说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申请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并且,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即无论人身保护令是否当庭送达,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对于法院作出的人身保护令,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法院要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刘向智)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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