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产业机构调整等新情况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新问题、新情况,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充分应用审判职能,既兼顾企业改制重组,又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成功调解了申请人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春秀等16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系列批案共计16件。
唐春秀等16位员工分别于2010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招用,该公司与唐春秀等员工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安排在该公司从事相应的工作。2015年10月8日,该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进行整体重组,将员工劳动关系进行整体转移,经公司与唐春秀等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管理人员口头通知唐春秀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唐春秀等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也依法代扣了唐春秀等员工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但公司未按申报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唐春秀等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亦未支付唐春秀等员工2015年8月、9月的工资。唐春秀等员工为此于2015年10月分别向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唐春秀等员工 2015年8、9月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险。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理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分别裁决由公司支付唐春秀等员工2015年8、9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完善社会保险等。公司不服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前述仲裁裁决,并分别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受理此16案后,承办人姜红梅副庭长及其合议庭组成人员本着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发展的思路,拟定了首选调解解决该系列案的审理思路。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当面协调、利用电话协商等方式,分别做公司法人及其代理人、各案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工作,综合协调解决方案。一方面对16名劳动者进行耐心细致地法律释明,使劳动者明白哪些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哪些请求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并劝导劳动者多念企业昔日的情意、多理解企业目前的困难、多支持企业未来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让企业明白其确实存在管理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引导企业换位思考,其部分行为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损害,应当予以弥补。“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承办人及合议庭人员和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协调、反复磋商,终于在第二次开庭中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公司支付唐春秀等16位员工2015年8、9月未领取的工资和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分别按各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的30%计付,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为唐春秀等员工完善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唐春秀等16位员工如需办理失业保险公司应为其出具相关手续。
在此次调解过程中,承办人及合议庭根据案件特殊情况能动司法,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把握双方感情的契合点、寻求矛盾化解的突破点,成功调解此系列案件,不仅展现了审判法官高度关注民生和耐心细致的办案精神,更支持了企业的生存发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核心司法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