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中院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16-02-23 19:23  来源:陕西法院网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为了确保该规定落到实处,陕西省商洛市中院采取了五项措施,督促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一是法律宣传到位。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商洛中院积极组织行政庭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并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在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前,行政庭庭长在电视台做了专题访谈,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八大亮点,尤其是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该院还充分利用对行政机关培训授课、召开联席会议等机会,进一步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进行专门解读,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是首次通知到位。该院在受理案件后,向行政机关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的同时,一并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载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权力义务,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参加庭审。

  三是庭前告知到位。由于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距开庭时间较长,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时出庭应诉,商洛中院工作人员在临近开庭的前三天再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予以提醒。

  四是联系沟通到位。鉴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日常工作繁忙,客观上存在出庭应诉困难的实际情况,该院在选择开庭具体时间时尽量避开与行政机关日常重要工作在时间上的冲突。对于一把手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出庭的,可以另行指派分管副职出庭应诉。

  五是诉讼指导到位。鉴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如何出庭应诉的程序不很熟悉的实际狂,办案法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庭前准备、庭审规则、庭审程序、答辩技巧等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出庭应诉的能力和水平。

  经统计,自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商洛中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61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3件,出庭应诉率达到55%。对于确实因故不能到庭的,均向法院作了情况说明,并委派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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