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律师执业面临着不少难题——阅卷难、会见难、向办案检察官反映意见难……为了解决这些难题,维护司法公正,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推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2015年7月,该院还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着力保护辩护律师的正当权利。控方主动服务起辩方。接受采访的多名律师表示,律师在广东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好。
解决阅卷难 全省155个检察院实现无纸化阅卷
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一个基本要求,但从业几十年的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卫说,不少律师吃过“阅卷难”的苦:律师有时看不到全部卷宗,或者很晚才能看到;阅卷的时候,律师要到检察院复印或者拍摄大量的卷宗,时间成本高,“有的时候手抖,拍回来的都不能用”;还有个别地方检察院,复印一张纸要收几元钱……
“阅卷难,有其客观原因,”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马谨斌说,有的地区检察官办案量太大,尤其是珠三角,而卷宗只有一份,律师要阅卷,检察官就阅不了卷,阅卷时间自然会拖来拖去。
“在广州,现在用手机就可以预约阅卷了,非常方便。”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忠平告诉笔者,他的不少律师朋友都开始用广州网上检察院APP。
2015年12月4日,该APP正式上线运行。律师只需注册,经后台核准身份后,即可在APP上进行案件查询、阅卷预约、申请会见、申请听取意见等业务操作。阅卷预约完成后,律师只要到广州市或者各区级检察院去拷贝电子卷宗即可。
笔者在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看到,其电子阅卷室内,律师们进出很快。“我们把卷宗全部电子化,律师只需要带个小小的U盘就能把所有卷宗拷走,花不了10分钟。”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复军介绍说,该院已经实现全部卷宗电子化。
珠海市几年前也专门制定了办法,提高律师阅卷效率。2015年4月6日,北京一名李姓律师,本打算在珠海花上2天时间复印76份卷宗,结果按预约日抵达珠海市检察院后,就拿到了扫描了全部卷宗的6张DVD数据光盘。对此,她感慨不已。不仅是李律师,很多外省的律师对广东阅卷的高效大为钦佩。
随着日前全省检察机关电子卷宗系统正式投入使用,辩护律师可以在广东全省155个检察院实现无纸化阅卷并可进行异地阅卷。
解决会见难 率先细化“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会见
长期以来,律师在受理贿赂案件时,会见当事人特别难。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仅仅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即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案件要经检察机关许可。
尽管如此,北京市观韬(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文洪说,“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在有些地方有时还是有难度。
其实,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律师对律师“会见权”的行使有着不同的认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律师会见职务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增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抗审心理。而一些在审讯过程中掌握的有价值线索,一旦被律师泄露,同案犯或相关涉案人员就会闻风而动、逃避侦查。此外,这还有可能增加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笔者在广东多地检察院采访,检察官们都坦言的确存在这种忧虑。
限制会见和不限制会见到底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有多大影响?广东省检察院2015年初在全省范围内做了抽样调查。在40件被限制会见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占8.85%;在35件没被限制会见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占7.5%。“限制不限制,可见影响并不大。”马谨斌说。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2015年7月,广东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并在全国率先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作出规定——具体列举了五种情形;对其三大构成要素认定的实体条件作出规定;对“有碍侦查”不能允许的情形作出规定……《意见》还专门规定此类案件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第一次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之后一个月内。
“这些规定,在维护律师辩护权的同时,倒逼着检察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办案能力与办案方式的转型升级。”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说,取证模式必须要从过度依赖口供,向注重客观性证据转型,客观性证据越扎实、固定得越早,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越低,“这才是办案的关键”。
解决约见检察官难 重大案件、无罪案件检察官必须会见律师
2015年7月16日,广州市检察院律师接待室正式启用。广州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市区两级检察院全部设立律师接待室的城市。日前,笔者来到广州市检察院律师接待室看到,大厅里面设有四间听取意见室,里面有办公桌椅与沙发,方便律师与经办案件的检察官交流沟通。检察机关对听取意见室实行同步录音录像,防止交流涉嫌违法违规。大厅左边则是律师阅卷室。
该接待室工作人员告诉笔者,从该室落成到12月底,共有58人次申请会见检察官,而该室共安排了69次会见。“主要是因为,还有11次,是检察官主动约见律师的。”上述工作人员说。
不仅在广州,日前笔者来到韶关市检察院看到,该院于2015年10月成立了律师接待中心,中心设管理人员、4台律师阅卷专用电脑、光盘刻录机、两台高速扫描仪等及两个律师接待室。韶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再丰说,该院还制定了服务律师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以保证“门好进、脸好看、事好办”。
沈丙友说,方便检律之间沟通既有助于双方尽快摸清案件控辩焦点,也有助于提醒检察官注意那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防止检察官们只盯着犯罪证据,酿成错案甚至冤案,还有助于检察官通过律师稳定当事人及家属情绪、化解矛盾纠纷。
为了做到“兼听则明”,省检察院还专门要求,重大案件、无罪案件,检察官必须会见律师;其他类型案件,检察官可以书面形式听取律师意见;《案件审查报告》必须明确写出律师提出的意见,以便审核。
观察
实现控辩平衡就要保护律师权利
广东省检察机关作为“控”的一方,为什么要来主动服务于“辩”的一方?沈丙友说,这是因为检察机关不仅是“控”的一方,还是法律监督部门,对落实依法治国有重要责任。
“长期以来,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往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占有相对主导的地位,这是不对的,维护司法公正,需要控辩之间的平衡,一家独大是不行的!”沈丙友说,必须要扶持相对弱势的一方。他说,律师能提供审视案件的不同视角,让大家注意到那些“无罪证据”,防止“司法惯性”作祟,“即使律师爱挑刺也没关系,也可以把他们当作啄木鸟,这有助于鞭策侦查和公诉人员提高办案质量。”
“维护律师权利,要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角度来加以理解。”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说。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基本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现象,个别办案人员迷信口供、忽视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收集,起点错,加之检察审查不严跟着错,法院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不敢疑罪从无,最后错到底。“在审判过程中,我们的个别审判甚至是虚化的,对律师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不够,以至于庭审控辩失衡,没有充分展开,庭审走过场,一步步造成冤假错案。”他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黄太云说,依据这一改革,法庭不能简单地接受侦查、检察机关的证据材料,如果各方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争议,各类证据都应该充分展开,保证诉讼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发表意见,进而使法官最终裁判,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判决。“庭审实质化,审判不能再走过场,就要对律师的执业权利予以充分的保障。”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