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下午,《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地方立法是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一环,地方立法条例是规范河南省地方立法活动的重要法规。2001年2月,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立法程序规定》),实施15年来,对河南省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很多新期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新修订的《立法法》,也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因此对《立法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修改后法规名称相应修改为《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根据宪法、立法法和中央、省委精神,条例完善了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以及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规定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并且强调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条例全面地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一是在总则中加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并明确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各项原则要求。
二是坚持开门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完善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各环节中社会各方公开参与制度。
三是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健全论证、听证、征求意见机制,新增了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