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庭审耗时长、形式化,所谓的一步到庭导致庭审质效不高,引发上诉、申请再审,比幅大幅攀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经过思考、探索、学习和实践,对庭审方式,主要是庭前会议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1月13日,民六庭组织召开了民事审判庭前会议推进座谈会。民六庭庭长陈林对《庭前会议操作规程》及适用模板进行了讲解。据介绍,其主要内容一共是十八条操作规程。主要从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召集的主体、召集的形式、案件范围、庭前会议召开的次数以及法律后果,还有具体就是对争点整理的具体步骤,包括对诉讼标的的规定,属于上位争点,也就是本案的审理方向和范围。再有就是法律上的争点、事实上的争点以及证据上的争点,按照顺位进行规制。
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协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法院负责人等与会代表,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意义、主要内容和疑难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记者全程参与,采写记录下了与会代表的鲜明观点,对庭前会议制度加以解读。
实例
皇姑区法院:625户集团诉讼40分钟开庭审结
2015年年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首次尝试到了按庭前会议操作程序审理案件带来的益处。
2015年,皇姑区法院受理航院拆迁地段625户被拆迁人起诉皇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该案人数多、争议大、影响面广,且当事人多次群体上访,要求开庭时600多人全部到场。为此,该院选取了这一有代表性、证据量大的案件启动了庭前会议。
开庭时,法院特邀了沈阳市及皇姑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法学界专家教授等参与,通过庭前会议固定当事人争议焦点及证据,明确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合同内容及是否应给付原告诉请的新、旧房屋装修费问题,进行大量的举证、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告知庭审不再进行质证,对双方有异议且与认定事实有关的证据由双方在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使该起复杂的案件通过庭前会议一个半小时、庭审40分钟,审理完毕。
争鸣
沈阳中院副院长曲阿翔: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路径之一
目前,两级法院在适用庭前会议时主要存在着适用率偏低和认同度不高的问题。在推进庭前会议的过程中存在着“不愿、不想”等情绪,甚至个别同志认为,庭前会议加重了法官负担,加大了工作压力,因此“走走过场”、“点到为止”即可。
实践中,沈阳中院民事审判庭(民六庭除外)及各基层法院,并未建立关于庭前会议的相应配套制度,召开的观摩庭收效也并不明显。针对上述问题,我从两个方面进行释明。一是在法律依据上,召开庭前会议有据可依。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内容,为探索庭前会议适用、规范审判权运行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二是在实践层面上,召开庭前会议成效显著。当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庭前会议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减轻法官工作量。实践中,民六庭已对42起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有效遏制了超期案件的产生。同时,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公开性,消解当事人的不满和疑虑。因此,沈阳中院党组也将落实庭前会议制度作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路径之一。
沈阳中院民六庭庭长陈林:全国领先对争点进行整理
庭前会议的重点之一是对争点进行整理。目前,基层院法官不知道从何下手,不知道如何操作。就全省法院而言,沈阳中院是第一个进行争点整理操作规程的,在全国法院也是领先的。从诉讼标的、本案审理范围、法律争点、事实争点、证据争点这几个层次进行整理。
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及主体。规程上的要求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五日内召开。对于证据较少、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就可以召开了。为什么有个五日内呢?五日内这个期间由法官决定召开时间,属于自由裁量。再有,会议召开的主体都是主审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如果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成员要一起参加。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原则上要求一审案件要全部召开,因为一审案件的要素非常齐备,既有本诉也有可能有反诉,还涉及到鉴定、审计诸多因素,还有包括申请变更诉请、第三人提出请求等等。还有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认为案件比较复杂,争议较多,一步到庭不能达到效果,要求法院申请召开庭前会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督办、关注的案件,还有群体性、敏感性的案件,还有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案件。
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院国强:踏出司法改革坚实一步
庭前会议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沈阳中院是全省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现在大家都反映案件多,涉及到了实行员额制的情况如何适应。庭前会议是为了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是配合法院员额制的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提高庭审效率的目的在于司法体制改革之后,法官助理要替主审法官在前面做很多工作,庭前会议就是法官助理要做的很重要的工作。归纳主要的矛盾、焦点,到庭审时法官就可以集中精力,提高效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沈阳中院民六庭在这块比较超前地做了很多的谋划和实事,工作做得非常细、非常实。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洁:规程应细化调解功能
完善民事审判庭前会议程序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证据规则》,以及国际上庭前会议程序的经验,我提出如下完善的建议:首先,关于制度功能的定位。操作规程指明,该程序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二——庭审效率低和形式化问题,以便实现庭审的高效率和实质化。但是,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庭前会议还应考虑分流案件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功能,因此,规程中调解的功能应受到重视,建议再细化相关规则。由此,庭前会议的圆桌会议形式之外还要细化。其次,庭前会议所固定事项的效力如何,应作出规定。比如,庭审中当事人又提出新主张、新证据,如何对待?再次,庭前会议的主持主体是主审法官还是法官助理,应当明确划分与衔接;第四,经过庭前会议程序的案件与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开庭有哪些不同?后者可以简化哪些具体程序?需要明示,否则,后者就会变成重复开庭。
沈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孙长江:庭前会议要在宽松和谐的氛围下进行
律师是庭审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和主要受益者,通过庭前会议的尝试,大家深深感受到,庭前会议让律师了解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关注哪些事实,关注什么问题,哪些方面已经确认,哪些方面还需补强,案件的法律争点、事实争点和证据争点都非常明晰,充分体现了审判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广大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都能够认真准备,积极参与。关于推广庭前会议时需要注意的三个环节,一是庭前会议需要在宽松和谐的氛围下进行,避免太正式、太严肃,类似重复一次庭审。二是庭前会议应以引导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为主,尽量依据各方的诉求和证据,找出诉讼各方的共识和争点,重在引导,防止以审代引。三是争点归纳尽量细致、具体、明确,将争点范围限制缩小到一个具体的点上。争点明晰后,在庭审时,诉讼各方紧紧围绕争点进行举证辩论,法院最好能够当庭宣判,以切实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沈阳市政协委员李宗胜:建议给当事人出具庭前会议告知书
庭前会议顺应了司法改革的大局,沈阳中院敢于探索并初见成效,其积极性应予以充分肯定,希望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为全国庭审方式改革贡献经验和智慧。在实际适用中,建议给当事人出具庭前会议告知书。建议增加法官助理汇报制度。法官助理主导的庭前会议,应对结果予以总结并向法官汇报,使法官完全置身于整个案件的审理之中。同时,建议与当庭宣判相结合,庭前会议与当庭宣判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法官威严上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既然争议已经清晰,就可以提高当庭判决率,提升当庭裁判的说理性,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沈阳市人大代表于振森:法官应注意释明的范围和程度
庭前会议第一是要保证审判的质效。第二是要解决两级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因为我们注意到在这次报告当中,全市法院平均每人2015年的结案率是135件,压力是非常大的。那么我的想法是这个操作规程,它的效率和质量应该放在第一位。那么如何保证我们的质量,在这个规程当中主体应该定位在符合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当然根据司法改革的推进,也可能把法官助理作为主体,从而解决案多人少的现状。庭前会议将无争议的证据固定了,有争议的部分拿到法庭去进行辩论。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予以排除,避免了很多在法庭上因为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争点不是很了解,举了很多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浪费了时间。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要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释明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所以法官要注意释明的范围和程度。
沈北新区法院:证据繁多的案件尤为适用
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尝试疑难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在观摩了民六庭的庭前会议后,我院有5件案件举行了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我们认为庭前会议在提高工作效率、解决案多人少方面有很大作用。尤其是案件证据繁多的更加适用。有的案件因为证据繁杂,开庭半天也不能结束。通过庭前会议,能够节约审判资源,使案件审理简洁清晰,围绕焦点进行质证、认证,让当事人把话说清,把理说透,更加有利于裁判的正确性,同时对增加案件的调撤率有明显效果。
展望
2016年,沈阳中院将成立庭审方式改革暨庭前会议推进课题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以及案件不同情形,对操作规程予以进一步细化、完善,并与辽宁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申报调研课题,开展理论研究。最终使两级法院能够较好地借助庭前会议的功能,顺利完成庭审方式的改革任务,实现审判效率和公正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