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一规定将如何在广东省落地?《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明确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和范围。在近日召开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指导和帮助各市做好立法工作,将成为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之一。
可制定历史文化保护等地方性法规
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东莞市和中山市也适用于有关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分歧较大重要条款可提请单独表决
草案还明确了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机构,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草案加强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增加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为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草案中增加规定,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向省人大代表、广东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可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草案规定,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专门委员会审议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草案规定,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委会表决前可以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单独表决;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可以合并表决或者分别表决。
表决前立法后均可评估法规社会效果
草案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草案建立了立法评估机制,对拟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可以进行表决前评估;对实施满两年或者实施后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