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情况。截至2016年1月中旬,广东省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1件,已经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前程序案件31件。
以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为重点
2015年7月1日,广东被确定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省份。当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确定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等六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015年7月起二年。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省检察院部署试点检察机关以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为重点,全面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选取一些影响本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探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据了解,试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将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类案件中,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则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诉前程序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被督促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据介绍,201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了对麦瑞钟、麦瑞标非法排放废水污染水资源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月18日,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是广东省试点工作以来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钟素萍 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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